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 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其修订之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2002年修订时修改为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将“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的情形删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