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赣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为12%执行,其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仍按单位和个人各为5%至12%。
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最高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限以市统计局出具的数据为准;最低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仍按2015年确定的标准执行。
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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