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