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3.购买公有住房;
4.购买经济适用房;
5.单位集资建房;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8.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9.租住公共租赁房;
10.租住商品房。
(二)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2.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父母子女共同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父母子女共同购买自住住房,其共同产权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若不是共同产权人,只能提取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五)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
2.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