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购买或自建农房的。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仅指职工父母、子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仅指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审批发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各家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经其他管理中心(分中心)审批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简称贷款泛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个人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同时申请是指对同一项目用途(如购买同一套住房、偿还同一套住房贷款等)所涉及的相关提取申请人不可分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