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人 参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归集窗口 三、办理要件 参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四、办理流程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3、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4、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可提取金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联名卡账户。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日即可办结。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