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0月11日起,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首付及成数规定如下:
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2.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3.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