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只有提取,不叫领取)
1、住房消费类提取
●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公有现住房产权等自有住房的;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无房无贷职工租房的。
2、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离休、退休的;
●出境定居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封存满两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外地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职工只需要携带提取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审核合格后当时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