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有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之分。法定盈余公积金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的比例从年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我国《公司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均为10,不同的是《公司法》要求按税后利润计提,而财务制度则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利润分配中的第一、二项后的余额计提。如果盈余公积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还可按股东大会决议发放股利,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和发放股利后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金企业留存利润的一部分,但不限定资产的专门用途,也无须划拨一部分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