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住房,是指划定在公寓区内,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住用,不能出售,离职要迁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现住用的公寓住房。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应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2010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其中规定: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转让,将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转让,免征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