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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跌伤雇主中途失联 法院二审判定各方权责

2024-04-26

装修导读:【装修工人跌伤雇主中途失联 法院二审判定各方权责】装修工人跌伤 雇主中途失联厘清承揽和雇佣关系,法院二审判定各方权责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通讯员李斌雇主没有施工资质还要承揽业务,造成雇员在施工中受伤。雇主在支付伤者一笔医疗费后,玩起了“失联”。 ...

装修工人跌伤 雇主中途失联

厘清承揽和雇佣关系,法院二审判定各方权责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通讯员李斌

雇主没有施工资质还要承揽业务,造成雇员在施工中受伤。雇主在支付伤者一笔医疗费后,玩起了“失联”。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承揽人李某承担45%的主要责任,赔偿雇员蒋某37万余元,蒋某自行承担40%责任;而定作人黄某母子承担15%的责任,赔偿伤者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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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装修吊顶跌伤

黄某是柳江县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其子孙某在经营部从事管理工作。2012年2月初,孙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装修经营部二楼两个小宿舍吊顶工程包给李某。李某承揽工程后,找来无资质的蒋某施工。蒋某施工时从塔架上跌下,造成头部受伤昏迷,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其间,黄某支付了医疗费2500元,李某支付了医疗费2.4万元后就“失联”了。由于伤势严重,蒋又转到柳州工人医院住院。经法医鉴定,蒋某伤情构成三级伤残。

由于后续医疗费及赔偿费无着落,蒋某和家人多次找黄某母子要求解决应急医疗费。黄某母子则认为,蒋某是李某请来的,其损失应由李某支付;蒋某则认为,自己现在无法找到李某,黄某母子是业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协商无果,蒋某遂诉至柳江县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黄某母子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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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雇佣关系

蒋某认为,黄某母子与自己是雇佣关系。而黄某母子却称只认识李某,是李某雇请蒋某帮其施工,自己根本不认识蒋某,与蒋某不存在雇佣关系。但由于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没有得到法庭采信。

柳江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蒋某在装修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判决由蒋某承担40%责任,黄某承担60%责任。

经法庭调查后认定,本案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继续治疗费等合计为89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应赔偿蒋某损失5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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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给予改判

今年7月,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黄某又向蒋某预支了医疗费2万元。

本案争辩最主要的焦点在于,到底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因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归责原则。因此,对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认定,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将产生重大影响。蒋某坚称黄某母子与自己是雇佣关系。因为自己是在黄某母子的门面施工,被装修房子的营业执照负责人是黄某,故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自己与黄某属于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是正确的。

李某经法院传唤,始终没有出庭应诉。黄某母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沈德慧律师提出,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大的区别就是合同的标的不同。承揽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劳动成果;而雇佣关系的合同标的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要求进行的劳务活动,劳务行为便是合同的标的。本案中,蒋某在一审诉状中已经明确表述“是孙某发包房子给李某装修,由李某雇请蒋某施工”,这就说明承揽人李某要为定作人孙某加工制作劳动成果即安装吊顶,因此,孙某与李某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蒋某只需根据李某的指示、要求来提供劳务,就可以获得李某支付的报酬,因此李某与蒋某是雇佣关系。

最终,法院采信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法院认为,由于孙某在本案中选任没有合法装修施工资质的李某存在过失,因此法庭判定李某承担45%的责任,蒋某承担40%责任,孙某承担15%的责任。

最终,柳州中院判决李某赔偿蒋某损失为40万余元,减去已支付的2.4万元,还应赔偿蒋某37万余元。而黄某母子赔偿蒋某损失13万余元,减去已支付的2.25万元,还应赔偿蒋某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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