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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挂靠风险

2024-04-01

装修导读: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挂靠风险这一现象在我国建筑业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是经济发展的一个产物。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政府的政策、规章,均对挂靠这一行为予以坚决的否定。

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挂靠风险这一现象在我国建筑业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是经济发展的一个产物。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政府的政策、规章,均对挂靠这一行为予以坚决的否定。但这一现象将会在建筑行业中长期存在下去。现在越来起多的建筑企业也对长年吃“挂靠”饭习惯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挂靠这种案件也经常出现,教训也非常惨痛,似乎这里的风险没有人去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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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靠的特征

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并没有对挂靠作一个准确的界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43条作了程序上的规定。在现实中挂靠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挂靠人往往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如第X工程处、第X工程队)或委托代理人(如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等名义出现。总结起来我们可

以发现建筑工程挂靠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没有资质或资质不够者利用了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了工程。资质是一个建筑企业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体现之一,它不仅代表建筑企业承接工程的级别,也代表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法律明令禁止无资质或资质不够者承接建筑工程。于是这部分体便在利益的趋使之下,通过利用他人名义承接工程的方式来规避法律,以达到谋利的目的。

第二、利用他人资质者变相向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缴纳费用。利用他人资质者一般会向有资质的企业缴纳一定的费用,但为了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上交的这部分费用通常是以管理费、承包费等形式表现出来。而有资质的这些建筑企业并没有像双方约定的条款一样履行任何所谓管理义务,它所做的只是配合对方承接工程,其余与已无关。

第三、挂靠者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一般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际能力。就与被挂靠者的关系来讲,挂靠者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挂靠方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挂靠者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它对工程进行独立核算,独自组织工程施工,是盈亏的终结承受者。但因实践中挂靠者多为个人、合伙、资质差的建筑企业,之所以挂靠,就是因为在某些方面没有能力,比如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没有稳定的施工队伍等等。即便是某些建筑企业也没有足够的资信独立对所承接的工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挂靠一方对外往往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出现。比如前文所述及的某某工程处、某某工程驻工地代表等等。这种外化的表象特征容易使人误认为挂靠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内部的承包关系或是委托代理关系。且在审判实务中也常有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

二、相关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建筑工程挂靠依然存在并在不断的膨胀发展,随之也有各种理论和实践分歧的产生,相应的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分歧。

(一)对挂靠经营的概念存在多种认识

第一,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受托人(挂靠者)在委托人(被挂靠者)的授权范围内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这种认识的依据有两点:一是被挂靠者通常要给挂靠者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注明该挂靠者为己方签订合同的代理人,权限为办理涉及某工程事宜;二是挂靠者行为时均以被挂靠者某项目部、工程处经理或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因此形式上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在这种认识下,即使挂靠者超越授权范围,也可成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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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发包者与承包者的关系,被挂靠者是发包人,挂靠者是承包人、分包人或新的承包人。这种认识的依据是,挂靠协议约定被挂靠者不介入挂靠者与开发单位之间的关系,也不对工程进行管理,而由挂靠者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由此工程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三,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托管关系,挂靠者依据挂靠协议,在约定的条件下和约定的期限内将自己委托于有管理能力的企业,由于该挂靠并不以某一特定工程的存在为前提,且挂靠者需定期交纳管理费,因此两者之间符合托管特征。

第四,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借用关系,挂靠者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和名义与开发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中获取利益。挂靠只是资质、名义和身份的借用,不发生其他法律关系。

二、相关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建筑工程挂靠依然存在并在不断的膨胀发展,随之也有各种理论和实践分歧的产生,相应的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分歧。

(一)对挂靠经营的概念存在多种认识

第一,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受托人(挂靠者)在委托人(被挂靠者)的授权范围内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这种认识的依据有两点:

一是被挂靠者通常要给挂靠者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注明该挂靠者为己方签订合同的代理人,权限为办理涉及某工程事宜;

二是挂靠者行为时均以被挂靠者某项目部、工程处经理或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因此形式上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在这种认识下,即使挂靠者超越授权范围,也可成立表见代理。

第二,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发包者与承包者的关系,被挂靠者是发包人,挂靠者是承包人、分包人或新的承包人。这种认识的依据是,挂靠协议约定被挂靠者不介入挂靠者与开发单位之间的关系,也不对工程进行管理,而由挂靠者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由此工程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三,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托管关系,挂靠者依据挂靠协议,在约定的条件下和约定的期限内将自己委托于有管理能力的企业,由于该挂靠并不以某一特定工程的存在为前提,且挂靠者需定期交纳管理费,因此两者之间符合托管特征。

第四,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借用关系,挂靠者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和名义与开发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中获取利益。挂靠只是资质、名义和身份的借用,不发生其他法律关系。

上述多种认识的存在,导致案件性质的界定分歧,实质为挂靠纠纷更多的被归为委托代理关系,承包、分包、转包关系或者托管关系;实质是其他关系纠纷,却又往往被归为挂靠纠纷。

(二)性质相同裁判不同

对挂靠经营的理解认识不同,直接导致同类案件在同种情况下,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同一审判庭的不同合议庭或承办人之间,就案件中的诉讼主体确认、责任承担方式等裁判问题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此类问题以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表现最为明显。

第一,在诉讼主体方面,被告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只以挂靠者为被告,二是只以被挂靠者为被告,三是以挂靠者和被挂靠者为共同被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主体变更情况:只起诉挂靠者的情况下,追加被挂靠者为共同被告;只起诉被挂靠者的情况下,追加挂靠者为共同被告;将挂靠者和被挂靠者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裁定撤销挂靠者或被挂靠者。

第二,在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以下裁判结果:

一是在只有挂靠者为被告的情况下,由挂靠者承担责任;

二是在只有被挂靠者为被告的情况下,由被挂靠者承担责任;

三是在挂靠者和被挂靠者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存在仅由挂靠者承担责任,仅由被挂靠者承担责任,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共同承担责任和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四种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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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级挂靠的情况下,还存在由二级挂靠者承担责任或由二级挂靠者承担责任,一级挂靠者和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此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形:一是挂靠者在挂靠的同时又与其他主体存在合伙关系,虽然其他主体并不是挂靠协议的相对方,但判令由合伙组织承担责任,由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同时作为被告的还有另一公司,判令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和该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想要了解更多有关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挂靠风险相关的知识就请继续关注沈阳装修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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