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1.0.4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1.0.6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地方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随身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