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山东房产税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2024-07-02 06:51:20 (45分钟前 更新) 378 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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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契税税率为3%~5%.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1998年6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根据2013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及房屋买卖,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由承受方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价款。
  第五条  除《条例》、《细则》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取得房地权属用于经营的部分,不予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实际支付金额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其实际支付金额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第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七条  纳税人违反《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由征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契税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54年8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1997年10月1日后取得房地权属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补缴契税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山东房产税实施细则: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契税税率为3%~5%.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
  (1998年6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根据2013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及房屋买卖,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由承受方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价款。
  第五条  除《条例》、《细则》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取得房地权属用于经营的部分,不予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实际支付金额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其实际支付金额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第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七条  纳税人违反《条例》、《细则》和本规定的,由征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契税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54年8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1997年10月1日后取得房地权属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补缴契税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约丶书丶亚 2024-07-02
山东房产税实施细则是:
契税:税率为3%  ,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  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以上价格是来自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实际时为准)
山东房产税实施细则是:
契税:税率为3%  ,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人购买的自用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方米)契税税率减半,按  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二手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买方承担。
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以上价格是来自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实际时为准)
熙熙ToKi 2024-06-28
很高兴为你回答:
山东房产税实施细则是:
一、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  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房产税: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a.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b.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c.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二、房地产税税款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除从租计征另有规定外,一律改为每年征收一次,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至9月。  
纳税义务人应在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座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免税的房地产,也要办理申报。              
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地域的不同,房产税实施细则应该也会有所差异。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
很高兴为你回答:
山东房产税实施细则是:
一、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  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房产税: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a.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b.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c.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二、房地产税税款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除从租计征另有规定外,一律改为每年征收一次,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至9月。  
纳税义务人应在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座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免税的房地产,也要办理申报。              
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地域的不同,房产税实施细则应该也会有所差异。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
可可Cris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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