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7月29日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22日财税〔2009〕15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