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依据中、省有关房改政策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中无住房、无固定职业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渭南市城区家庭收入在4000元人民币以下者为低收入家庭(以后随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此标准再行调整)。
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方案的制定、推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1、腾退的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公有住房;
2、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3、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