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租赁制度有什么特点

2024-06-15 20:46:00 (20分钟前 更新) 111 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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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公共用地租赁能够通过收取租金获得价值提供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有效性将随着租赁系统设计的不同而变化
认为公共用地租赁能够通过收取租金获得价值提供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有效性将随着租赁系统设计的不同而变化
水郡都城 2024-06-15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下同)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第四条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
  市(设区市,下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的具体工作。
  建设、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开发利用国有租赁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利用要求。
  第八条  租赁的国有土地应当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已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一)因国有企业采取内部职工持股或定向兼并等方式改革,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二)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租赁地块后,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将租赁地块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使用期限、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前15日将租赁土地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租金、租赁方式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协议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再向社会公告,并将租赁合同文本、公告情况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备案。
  第十二条  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租赁的年限;
  (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调整方式;
  (六)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下同)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活动。
  第四条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
  市(设区市,下同)、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租赁活动及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的具体工作。
  建设、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土地租赁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开发利用国有租赁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利用要求。
  第八条  租赁的国有土地应当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已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
  第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一)因国有企业采取内部职工持股或定向兼并等方式改革,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二)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租赁地块后,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将租赁地块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使用期限、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协议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前15日将租赁土地的坐落、面积、使用条件、租金、租赁方式等情况向社会公告。协议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再向社会公告,并将租赁合同文本、公告情况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备案。
  第十二条  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和密度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租赁的年限;
  (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调整方式;
  (六)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
秋意凉漠 2024-06-12
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不超过5年;进行地上建筑、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工业项目的不超过企业的经营(或合资)期限。租赁年限超过6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特点使用者签定租赁合同。
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不超过5年;进行地上建筑、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工业项目的不超过企业的经营(或合资)期限。租赁年限超过6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特点使用者签定租赁合同。
huayingxiong6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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