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的主要问题其实并不是因为它属于行政手段,而在于它是非颠倒,率先打击了它本来应当优先服务的对象,从而加剧了垄断歧视和分配不公。城市化本来就是农村人口转向城市、边远中小城镇人口向沿海和发达大城市移居的过程。因此,各国在城市化的加速转型期,优先要考虑和满足的,并不是原先已经在城市中安居就业的居民,而是外来移居人口。这才是城市化的真正含义。所以,许多成功转型的国家在这个过程中的楼市调控无论是用行政手段还是经济手段,倾斜的恰恰是移居城市的新就业者,而“歧视”的则是城市中已经有住房的居民。但我们的限购令正好相反,它保护城市户籍居民已有住房的人还可以再买房(所谓2+1,甚至N+1),对无房的弱势移居就业者则实行严格的歧视,如要求一年乃至5年的就业纳税证明等。这种既无效率又无公平的限购令,显然违反了任何在优先满足基本需求的约束条件下分配稀缺资源的经济学原理。而且这里对错的区分并不是对外来人口限购5年时间太长、1年2年就合理,因为对弱势移居者的任何歧视,都不过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