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型托幼﹑医院﹑疗养院建筑﹑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楼内只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多层局部升高两层部位,人数之和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m²,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均不符合《建规》5.3.2 条的规定。
2) 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m。
3) 疏散通道在楼层或顶层被大空间用房﹙如会议室、展室、报告厅、活动室等﹚所阻断,不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4) 疏散楼梯在某层转换位置(超高层建筑通向避难层的楼梯除外),不能连续疏散。不符合《高规》6.2.6 条规定。
5) 设剪刀楼梯的高层塔式住宅,剪刀楼梯在首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6) 不符合《建规》7.4.5 条规定的室外楼梯不能作为应急疏散的第二安全疏散出口。
7) 房间或管线井的门不应开向楼梯间或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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