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经济适用房有哪些申请条件

2024-06-30 21:24:39 (51分钟前 更新) 513 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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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4、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5、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6、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的准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2100元以下、家庭金融资产低于20万元。在申请工作开展时,将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对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建立登记轮候册,采取轮候的办法供应。  
同样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廉租房政策也有了新的进展。年内计划将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放宽至800元以下,家庭金融资产准入标准将从现在的每户3万元以下放宽至9万元以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4、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5、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6、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的准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2100元以下、家庭金融资产低于20万元。在申请工作开展时,将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制度,对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建立登记轮候册,采取轮候的办法供应。  
同样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廉租房政策也有了新的进展。年内计划将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放宽至800元以下,家庭金融资产准入标准将从现在的每户3万元以下放宽至9万元以下。
吉果0412 2024-06-30
1、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家庭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两口人(含)以上的无房户家庭(无房户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无自有房产,将自有房产转让后的无房家庭不属于无房户);
3、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
在同等条件下,要按照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确认购房对象和购房面积。
购买程序  买“经适房”分七步走
经济适用房销售要按照申请登记、调查摸底、资格初审、辖区公示、集中审核、审批发证、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不用排队购买。
1、申请登记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当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婚姻状况时,还应提供结婚证(所有资料内容截止时间须在2006年12月  31日前),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登记。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住房和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住房和收入证明》必须由开具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还需经公证处公证。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将被视为无效。
2、调查摸底
街道办事处将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本辖区的购房对象。按区下达的销售指标等额上报区房改办初审。
3、资格初审
区房改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街道办事处所报购房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4、辖区公示
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公示期内有投诉的,区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
各区房改办按照分配的销售指标,向石市房管局等额上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审核发证
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石市房管局在《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签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为防止出现倒卖和假冒现象,石市房管局将《准购证》直接交给售房单位。由区房改办为购房人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和购房须知。
7、签订合同
购房人凭《购买**  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按购房须知要求办理选购房手续(选购办法由售房单位确定),要求购房人在15日内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需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必须达到30%;不需要按揭贷款或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须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项。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售后管理  五年内不能出租、转让
据介绍,购房家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必须在自开发单位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入住,否则将按原价收回。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能出租,不能转让;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由购房人按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需要换购,必须以当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家庭后,才可以再次申请。
1、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家庭常住户口三年以上;
2、两口人(含)以上的无房户家庭(无房户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无自有房产,将自有房产转让后的无房家庭不属于无房户);
3、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
在同等条件下,要按照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确认购房对象和购房面积。
购买程序  买“经适房”分七步走
经济适用房销售要按照申请登记、调查摸底、资格初审、辖区公示、集中审核、审批发证、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不用排队购买。
1、申请登记
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当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婚姻状况时,还应提供结婚证(所有资料内容截止时间须在2006年12月  31日前),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登记。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住房和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住房和收入证明》必须由开具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还需经公证处公证。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将被视为无效。
2、调查摸底
街道办事处将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本辖区的购房对象。按区下达的销售指标等额上报区房改办初审。
3、资格初审
区房改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街道办事处所报购房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4、辖区公示
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公示期内有投诉的,区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
各区房改办按照分配的销售指标,向石市房管局等额上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审核发证
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石市房管局在《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签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为防止出现倒卖和假冒现象,石市房管局将《准购证》直接交给售房单位。由区房改办为购房人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和购房须知。
7、签订合同
购房人凭《购买**  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按购房须知要求办理选购房手续(选购办法由售房单位确定),要求购房人在15日内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需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必须达到30%;不需要按揭贷款或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须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项。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售后管理  五年内不能出租、转让
据介绍,购房家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必须在自开发单位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入住,否则将按原价收回。此外,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能出租,不能转让;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由购房人按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市民,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需要换购,必须以当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家庭后,才可以再次申请。
tuzhiluobo 2024-06-24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有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落户时间满3年;
       (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当地日报、当地市地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根据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有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落户时间满3年;
       (三)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
       (四)属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
       申购手续这样办理:按照申请、登记、公示、审批的办法,分批次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当地日报、当地市地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我爱鸡爪啊 2024-06-09
1、在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申请人服役或者赴外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后户籍重新迁入的,可计入年限内。        2、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        (1)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        (2)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3)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3、满足户籍年限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分户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        (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拥有子女抚养权)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4、5年期限均计算至受理公告发出之日止,前推5周年。        1、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上年度家庭收入是指受理公告发出之日往前6个月的申请家庭收入的2倍。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采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        2、汽车、房产、摊位、证券、存款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30万。      1、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        2、下列房产面积需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        (2)五年内(受理公告发布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共)有房产;        (3)待入住的期房(包括拆迁安置房);        (4)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5)已批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面积。
1、在申请之日前,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申请人服役或者赴外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后户籍重新迁入的,可计入年限内。        2、下列人员列入家庭成员:        (1)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        (2)35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3)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父母以及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3、满足户籍年限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分户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        (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拥有子女抚养权)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与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4、5年期限均计算至受理公告发出之日止,前推5周年。        1、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上年度家庭收入是指受理公告发出之日往前6个月的申请家庭收入的2倍。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采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        2、汽车、房产、摊位、证券、存款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30万。      1、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        2、下列房产面积需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        (2)五年内(受理公告发布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共)有房产;        (3)待入住的期房(包括拆迁安置房);        (4)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5)已批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面积。
小木每木每 2024-05-27
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   
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么里斯古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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