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预售条件中规定的(一)至(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和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任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销售委任书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麻烦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