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方法
建筑调价系数系由造价调整系数、前期和其它费用调整系数以及资金成本综合调整系数等部分组成,前者系指在房屋建筑建造过程中所耗费的建造成本在不同建造时期的比例关系;后者系指在房屋建筑建造过程中建造成本以外所耗费的费用成本在不同建造时期的比例关系以及在不同建造时期资金成本综合率的比例关系,还有其它方面的调整比例关系暂未考虑。在重置价值评估计算过程中,重置价值的调价系数应由建筑综合调价系数来表达,建筑综合调价系数可以近似地按下列公式计算。
C=C1×(1+Cq1) ×(1+Cz1)/ (1+Cq2) ×(1+Cz2) Jc=Jz×C
C:建筑综合调价系数;
C1:评估基准日时的造价调整系数;
Cq1:评估基准日时的前期和其它费用系数;
Cz1:评估基准日时的资金成本综合率;
Cq2:原前期和其它费用系数;
Cz2:原资金成本综合率;
Jc:建筑重置价值或建筑单方重置价值;
Jz:建筑账面成本价值或建筑账面单方成本价值。
在房屋建筑评估中,仅用一个造价调整系数去进行造价计算是不科学的。
例如,北京市某办公楼,砖混结构,6层,层高3.0m,砖条形基础365mm厚砖外墙,240厚砖内墙,钢窗,包板木门,包门套,水磨石地面, 外墙水刷石,内墙喷大白浆,每层设有普通卫生间,水暖电配套齐全,建筑面积3058平方米,竣工造价570409元,1985年12月竣工使用,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12月,现求评估基准日时的单方重置价值。
经测定评估基准日和房屋建造时的造价调整系数为531%,建造时期的前期和其它费用率为5.65%,计划经济时期的资金成本率应为0;评估基准日时的前期和其它费用率为7.86%,资金成本率为一年期5.49%的一半2.745%。则
当时的单方成本价=570409/3058=186.53元/m2,
建筑综合调价系数=531%×(1+7.68%)×(1+2.745%)/(1+5.64%)×(1+0%) =531% ×107.68%×102.745%/105.64%×100.00 = 556.11%
评估基准日时的单方重置价值=186.53×556.11% =998.25元/m2
重置价值=1037.31×3058 =3172093.98元
在使用造价指数进行房屋造价评估时,应注意造价指数的类别,要选择相应类别的造价指数去调整,一般情况,造价指数按结构类型划分可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排架、砖混、砖木等结构以及其它结构造价调整系数,构筑物可按其相应结构类型调整系数套用或按其它结构调整系数套用。还要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及环比指数、清产核资采用的固定资产调整指数不能使用。因为这些指数综合范围太广,概念含糊,没有针对性;还有按建筑物用途划分的造价系数例如仓库、医院、办公楼、住宅、锅炉房、车间等用途的造价系数也不能使用。因为房屋造价与结构构造有关,而与用途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