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怎么写

2024-06-28 04:33:14 (37分钟前 更新) 533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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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移交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市人民政府    年第  次和第  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小区楼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对我市小区物业实行规范化统一管理。为了给住宅楼房的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将位于××路××街的××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移交乙方进行管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年×月×日起甲方正式将建设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移交乙方进行全面管理。
  
  二、从××年××月×日起乙方按着《物业管理手册》中指定的服务内容进行服务和管理。
  
  三、为了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甲方在市物业办公室指导下,组建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使物业工作依法进行。
  
  四、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等设施、设备产权不变,但归乙方无偿使用、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应将××年××月××日以前的物业管理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雇用人员工资、电费、维修费等)结清,没有结清的由甲方负责。
  
  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有关物业管理资料:
  
  1、住宅小区规划平面图。
  
  2、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3、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4、公用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5、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6、有关设施、设备安装竣工图及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七、关于大、中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用户专项维修资金按有关规定应由市物业办公室收取,由于该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已由甲方收缴,并存入专用账户,待今后发生大、中型维修工程,由乙方提出施工方案及工程预算,甲方进行审核,经业主同意后,由甲方负责出资,资金从维修基金中扣除,因资金不到位影响维修由甲方负责。
  
  八、甲方不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费用,乙方管理费用依靠收取住户的服务费解决,物业服务收费由乙方收缴,服务标准与收费情况无关,收费标准由乙方确定,但不得超出有关规定。
  
  九、乙方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十、乙方的服务应按指定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执行(具体内容见附页1)。乙方如违约或不按承诺实现,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渠道向乙方进行索赔,同时,业主无理拒交服务费,物业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十一、在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之前,甲方应向业主通知乙方进入管理及服务情况,经得业主的同意。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见附页2)
  
  十三、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待签字盖章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如单方违约负法律责任。
  
  十四、此合同期限暂定为一年,期满后视情况可以续签。
  
  甲    方:
  
  甲方代表:
  
  乙    方:
  
  乙方代表:
  
  二OO    年      月      日
  
  附页1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
  
  服务内容:
  
  一、建筑物共用部位的养护、维修;
  
  二、公共场地的养护、维修;
  
  三、供水、排水、供电、通讯、供暖等共用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
  
  四、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五、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六、公共区域内的环境绿化。
  
  服务标准:
  
  一、环境卫生管理
  
  1、公共场所、区域卫生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无杂物、无卫生死角。
  
  2、物业区内无违章搭建物,公共和共用部位无乱堆、乱放、乱贴、乱刻和乱挂现象。
  
  3、物业区实行垃圾袋装化,做到日产日清。
  
  4、物业区内房屋楼梯间,共用通道地面、楼梯扶手、窗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5、房屋楼梯间,共同通道墙面灰尘和窗户,每年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和窗户玻璃春秋两季清洗。
  
  6、共用休闲娱乐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被占用。
  
  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1、共用设施、设备良好,运行正常。并按原设施用途使用,有严密的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2、物业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安全、卫生管理措施,按规定定期对水质检验,对水箱进行消毒清洗,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格。
  
  3、需二次供水的物业,应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或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
  
  4、对物业的公共照明设施、设备,应保持数量齐全,状况良好,运行正常,随坏随修。
  
  5、公共休闲娱乐设施状况完好,做到随损随修。
  
  三、绿化管理
  
  1、对花、草、树木定时浇水,按期施肥,及时消除病虫害。
  
  2、随时铲除花、草间的杂草,草坪、树木定期修剪,保持美观。
  
  3、制止占用绿地和在绿地上堆放物品,抛扔杂物或利用树木晾晒衣物行为。
  
  4、制止践踏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行为。
  
  5、保持物业区内花、草、树木成活率90%以上。
  
  四、房屋管理
  
  1、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制止业主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行为。
  
  2、保持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3、保持房屋完好率达90%以上。
  
  4、定期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提请业主或业主委员研究处理。
  
  五、房屋修缮
  
  1、制定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修缮计划,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2、按《黑龙江省城镇楼房大、中修工程分类试行标准》划定和进行房屋的大、中、小工程修缮。
  
  3、对损坏的房屋共用部位,应及时予以修缮。
  
  4、房屋修缮后,应达到国家城住字(84)第677号文件规定的修缮标准。
  
  5、设立和公布报修电话等便民报修设施。
  
  6、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急修项目即时维修。
  
  7、大、中修项目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维修计划确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修缮。
  
  六、治安管理
  
  1、已形成户外封闭区域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门卫夜间值班制度。
  
  2、物业区内,禁止流动商贩经商。
  
  3、制止物业区内打架斗殴和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场地行为,劝阻在公共场区、所内的人员纠纷。
  
  七、道路、场地管理
  
  1、物业区内区域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2、公共活动场地地面平整,无其他物品堆放,无积水和降雪堆积。
  
  3、室外雨水排放畅通,沟道无大量积水。
  
  八、其它
  
  1、摩托车和自行车应放在停车棚内,自己看管,丢失或损坏乙方概不负责。
  
  2、双方未约定事项及非物业企业服务内容乙方不负责。
  
  甲方:
  
  乙方:
  
  附页2
  
  有关未尽事宜说明
  
  1、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按北安市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手册》中有关条款执行。
  
  2、水箱清洗、化粪池清掏等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并做到定期、及时清洗、清掏。
  
  3、乙方应负责每天3次供水,具体时间为早6.30-7.30,中午12.00-13.00,晚间17.30-18.30.
  
  4、庭院灯亮灯时间为开刚黑至晚10点,春节期间增加亮灯时间和灯的盏数。
  
  5、原物业设施包括泵房、物业房、水箱等由乙方使用并负责维修。
  
  6、建设小区西侧巷道由乙方负责保洁。
  
  甲方:
  
  乙方:
物业管理移交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市人民政府    年第  次和第  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小区楼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对我市小区物业实行规范化统一管理。为了给住宅楼房的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将位于××路××街的××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移交乙方进行管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年×月×日起甲方正式将建设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移交乙方进行全面管理。
  
  二、从××年××月×日起乙方按着《物业管理手册》中指定的服务内容进行服务和管理。
  
  三、为了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甲方在市物业办公室指导下,组建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使物业工作依法进行。
  
  四、物业管理用房和供水等设施、设备产权不变,但归乙方无偿使用、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应将××年××月××日以前的物业管理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雇用人员工资、电费、维修费等)结清,没有结清的由甲方负责。
  
  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有关物业管理资料:
  
  1、住宅小区规划平面图。
  
  2、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3、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4、公用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5、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6、有关设施、设备安装竣工图及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七、关于大、中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用户专项维修资金按有关规定应由市物业办公室收取,由于该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已由甲方收缴,并存入专用账户,待今后发生大、中型维修工程,由乙方提出施工方案及工程预算,甲方进行审核,经业主同意后,由甲方负责出资,资金从维修基金中扣除,因资金不到位影响维修由甲方负责。
  
  八、甲方不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费用,乙方管理费用依靠收取住户的服务费解决,物业服务收费由乙方收缴,服务标准与收费情况无关,收费标准由乙方确定,但不得超出有关规定。
  
  九、乙方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十、乙方的服务应按指定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执行(具体内容见附页1)。乙方如违约或不按承诺实现,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渠道向乙方进行索赔,同时,业主无理拒交服务费,物业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十一、在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之前,甲方应向业主通知乙方进入管理及服务情况,经得业主的同意。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见附页2)
  
  十三、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待签字盖章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如单方违约负法律责任。
  
  十四、此合同期限暂定为一年,期满后视情况可以续签。
  
  甲    方:
  
  甲方代表:
  
  乙    方:
  
  乙方代表:
  
  二OO    年      月      日
  
  附页1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
  
  服务内容:
  
  一、建筑物共用部位的养护、维修;
  
  二、公共场地的养护、维修;
  
  三、供水、排水、供电、通讯、供暖等共用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
  
  四、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五、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六、公共区域内的环境绿化。
  
  服务标准:
  
  一、环境卫生管理
  
  1、公共场所、区域卫生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无杂物、无卫生死角。
  
  2、物业区内无违章搭建物,公共和共用部位无乱堆、乱放、乱贴、乱刻和乱挂现象。
  
  3、物业区实行垃圾袋装化,做到日产日清。
  
  4、物业区内房屋楼梯间,共用通道地面、楼梯扶手、窗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5、房屋楼梯间,共同通道墙面灰尘和窗户,每年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和窗户玻璃春秋两季清洗。
  
  6、共用休闲娱乐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被占用。
  
  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1、共用设施、设备良好,运行正常。并按原设施用途使用,有严密的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2、物业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安全、卫生管理措施,按规定定期对水质检验,对水箱进行消毒清洗,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格。
  
  3、需二次供水的物业,应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或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
  
  4、对物业的公共照明设施、设备,应保持数量齐全,状况良好,运行正常,随坏随修。
  
  5、公共休闲娱乐设施状况完好,做到随损随修。
  
  三、绿化管理
  
  1、对花、草、树木定时浇水,按期施肥,及时消除病虫害。
  
  2、随时铲除花、草间的杂草,草坪、树木定期修剪,保持美观。
  
  3、制止占用绿地和在绿地上堆放物品,抛扔杂物或利用树木晾晒衣物行为。
  
  4、制止践踏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行为。
  
  5、保持物业区内花、草、树木成活率90%以上。
  
  四、房屋管理
  
  1、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制止业主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行为。
  
  2、保持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3、保持房屋完好率达90%以上。
  
  4、定期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提请业主或业主委员研究处理。
  
  五、房屋修缮
  
  1、制定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修缮计划,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2、按《黑龙江省城镇楼房大、中修工程分类试行标准》划定和进行房屋的大、中、小工程修缮。
  
  3、对损坏的房屋共用部位,应及时予以修缮。
  
  4、房屋修缮后,应达到国家城住字(84)第677号文件规定的修缮标准。
  
  5、设立和公布报修电话等便民报修设施。
  
  6、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急修项目即时维修。
  
  7、大、中修项目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维修计划确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修缮。
  
  六、治安管理
  
  1、已形成户外封闭区域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门卫夜间值班制度。
  
  2、物业区内,禁止流动商贩经商。
  
  3、制止物业区内打架斗殴和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场地行为,劝阻在公共场区、所内的人员纠纷。
  
  七、道路、场地管理
  
  1、物业区内区域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2、公共活动场地地面平整,无其他物品堆放,无积水和降雪堆积。
  
  3、室外雨水排放畅通,沟道无大量积水。
  
  八、其它
  
  1、摩托车和自行车应放在停车棚内,自己看管,丢失或损坏乙方概不负责。
  
  2、双方未约定事项及非物业企业服务内容乙方不负责。
  
  甲方:
  
  乙方:
  
  附页2
  
  有关未尽事宜说明
  
  1、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按北安市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手册》中有关条款执行。
  
  2、水箱清洗、化粪池清掏等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并做到定期、及时清洗、清掏。
  
  3、乙方应负责每天3次供水,具体时间为早6.30-7.30,中午12.00-13.00,晚间17.30-18.30.
  
  4、庭院灯亮灯时间为开刚黑至晚10点,春节期间增加亮灯时间和灯的盏数。
  
  5、原物业设施包括泵房、物业房、水箱等由乙方使用并负责维修。
  
  6、建设小区西侧巷道由乙方负责保洁。
  
  甲方:
  
  乙方:
深深哒瑷 2024-06-28
物业管理是一个从物业开发规划开始分阶段、分期逐步全面推开的过程,同时也是物业  管理服务的多种经营、多类提供依其共性或关联密切性而自然构成不同板块的过程。物业管理法规对不同阶段和不同板块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的组控也各有一些特殊规范必须或可供适用。因此,下面从物业管理用法实务和处理不同类型物业管理纠纷的角度,按物业管理各阶段展开序列对物业管理易发纠纷及处理办法作出论述。
  一、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
  物业管理超前介入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和物业建设规划设计时期,物业管理企业  及物业管理专家就主动介入或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邀聘介入,为能在物业开发规划设计中预先周全考虑和妥善安排便利以后业主自治管理事业和物业管理事业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  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专用房、可供物业管理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地),所作出的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在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介入的方式是提供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可  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目前中国法规中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的明文规定。中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  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条规定,订立、履行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办法,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  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21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及第18章第4节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如果是无偿的,则可参照委托合同规范订立服务合同和解决发生  的纠纷,如果是有偿的,也可以参照技术咨询合同规范来订立和解决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是指就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可供物业管理专用或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  地的合理安排、规划设计以及如何减少妨害物业管理有效实施的因素等专门子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报告或专家建议等合同。需求咨询方即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关系主体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的违约纠纷处理,参照《合同法》第359条规定,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  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  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形成的知识产品产权归属纠纷的处理,参照《合同法》第36  3条规定,在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  条件完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1.物业接管验收期
  物业接管验收,是由已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房售房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物  业管理企业参照中国建设部1991年7月1日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30001-90)及  相关新标准,接管委托单位移交的物业所进行的验收。《房屋接管验收标准》之“1.2”中规定:“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  有的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新建物业的接管验收不同于竣工验收,二者在验收主体、验收目的、验收条件、验收交  接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接管验收是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其首要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并且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  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房屋幢、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交接验收的对象是由开发建设方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五)项  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中,包括“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竣工验收的环节也成为超前介入管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此时它并  非验收主角,也不独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实践中,也有将竣工验收与接管验收结合起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物业也就移交物业管理企业接管了。
  物业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发生的法定手续或约定手续,从管理服务  工作上讲,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接管验收,即由对物业的超前介入咨询服务转入到对物业的实体管理之中;从法律关系讲,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生效的委托合同所应尽的第一项  重要义务,也是明确交接双方责任、落实物业保修责任、维护将来入住业主合法权益、保证今后物业管理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一个“法锁”(即法律关系纽结)。
  为防止留下今后纠纷隐患,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验收时应当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和从保证  今后物业维护保养管理的角度,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接管验收中若发现物业质量瑕疵,应明确记录在案,约定期限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对存在的物业质量瑕疵整修、加固补强,直至完全合格。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开  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以采用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方处理。
  (2)落实物业的保修事宜。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  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此即所谓“终身保修”制度);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  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就开发建设方与建筑施工单位关系而言,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就  开发建设方与其物业购买业主、承租使用人的关系而言,开发建设方应负物业保修责任,是物业保修第一责任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在物业保修实务中,有两种主要做法:一是  由开发商负责保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付保修保证金,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时结算;二是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修,开发商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因此,在接管验收之后  ,若业主提出物业质量瑕疵问题和保修请求时,应先了解清楚保修责任具体承担者是谁,否则会造成搞错保修责任人的纠纷。
  (3)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开发建设方移交物业整套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包括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
  (4)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接管验收申请。接管单位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及时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时间验收。经接管验收符合要求后,物业管理企业应  在7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办理了必要的手续以后,整个物业验收与接管工作就完成了。
  2.物业入伙期
  当物业管理企业的验收接管完成后,物业就具备了入伙条件。所谓“入伙”就是业主领  取钥匙,接房入住或使用。由于物业的入伙阶段是物业管理企业除管理物业以外,开展对人服务业务即与其服务对象业主接触的第一关,这一时期除了大量的接待工作和繁琐的入伙手  续外,各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服务与服务感受的差异也会在短时期内集中地暴露出来。因此,这一时期通常也是物业管理问题和纠纷发生最集中的阶段。所以,物业管理企业应高  度重视这一时期,一方面应及时将入伙通知书、入伙手续书、收楼接房须知、收费通知书、管理规约一并寄给或送达业主,以方便业主按时顺利地办好入伙手续;另一方面应充分做好  预防和依法处理纠纷的准备,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做好物业管理的宣传讲解工作,特别要阐明物业管理方的权利来源(委托授予的经营管理权和国家法定的具有权利与义务结合性的物  业管理职责)、权利性质(产权中的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物业管理事务受托处理权或代理权)、义务和责任的有限性(限于复有物业财产的经营管理、使用物业公共秩序的监督和协助  业主们维护、改良生活环境以及保安责任、物业质量保修责任的非约定性等),组织签署共管规约的必要性和法定性、物业管理收费的项目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据。
  例如,针对业主对收取防盗门、防盗锁、监控和报警装置等安全防范设施费用的异议,  应援用1996年1月5日建设部、公安部令《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49号)  第12条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此外,应秉行“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理念,切实为业主着想办事,例如,对业主进行物业验收时  予以热情协助,并以专业知识和企业经验指导业主注意一般物业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以树立起物业管理企业良好的“第一印象”,赢得业主们的信赖。
  在物业入伙期易发纠纷主要是四类:
  (1)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方面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按说明情况并向业主方赔礼道歉、请求谅解和物业管理企业内部追究有关服务工作人员纪律责任等方法来处理。
  (2)服务差错造成业主利益损害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和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作出处理。
  (3)格式条款合同纠纷。关于此类纠纷见本节后面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纠纷中的有关说明。
  (4)业主验收自己物业发现质量瑕疵而错究责任人纠纷。在上面物业接管验收部分中已阐明物业质量责任归属问题,有些业主因误解而把物业管理企业当作责任人来找吵闹要保修  而引起纠纷。这类纠纷一般采用让业主了解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说明责任归属问题,化解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敌视情绪的办法来处理,并尽可能协助业主追究开发建设方的责任,督  促其履行保修义务。
  (5)房屋销(预)售合同中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约定的纠纷。按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住宅区房屋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购房者在房屋销(预)售合同中订立有关售后物业管  理条款,并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是房屋销(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效力。但业主入住后发现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效果不能令人满意,从而提出要辞退之,于是双方发生合同约束力问题纠纷。对这类纠纷应当具体分析和提出个案对策,不能笼统简单地规定不可以辞退或者应当  辞退的原则。
  3.房屋装饰装修期
  业主入住时,大都要搞装修装饰,为减少二次装修装饰的浪费,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  ,中国建设部提倡住宅工程初装饰,要入住只有初装饰的住宅,必然要先进行装修装饰。因此,做好关于房屋装修装饰的物业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违法装修装饰行为,是在物业的业  主人伙后突出的一项重要事务。《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要求:业主或者使用人  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  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前款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督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对房屋装饰装修中易发的纠纷之处理,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5条第2款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若擅自变动了则按第69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  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③业主与其所聘用的施工  队伍之间因装饰装修房屋质量或报酬发生的纠纷,不属于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④为防止环境侵害行为和保护业主环境权,对  能产生震动、噪音、妨害相邻人安宁的装饰装修房屋活动,应当限定每天允许施工的时间。
物业管理是一个从物业开发规划开始分阶段、分期逐步全面推开的过程,同时也是物业  管理服务的多种经营、多类提供依其共性或关联密切性而自然构成不同板块的过程。物业管理法规对不同阶段和不同板块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的组控也各有一些特殊规范必须或可供适用。因此,下面从物业管理用法实务和处理不同类型物业管理纠纷的角度,按物业管理各阶段展开序列对物业管理易发纠纷及处理办法作出论述。
  一、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
  物业管理超前介入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和物业建设规划设计时期,物业管理企业  及物业管理专家就主动介入或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邀聘介入,为能在物业开发规划设计中预先周全考虑和妥善安排便利以后业主自治管理事业和物业管理事业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  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专用房、可供物业管理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地),所作出的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在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介入的方式是提供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可  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目前中国法规中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的明文规定。中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  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条规定,订立、履行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办法,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  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21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及第18章第4节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如果是无偿的,则可参照委托合同规范订立服务合同和解决发生  的纠纷,如果是有偿的,也可以参照技术咨询合同规范来订立和解决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是指就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可供物业管理专用或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  地的合理安排、规划设计以及如何减少妨害物业管理有效实施的因素等专门子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报告或专家建议等合同。需求咨询方即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关系主体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的违约纠纷处理,参照《合同法》第359条规定,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  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  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形成的知识产品产权归属纠纷的处理,参照《合同法》第36  3条规定,在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  条件完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1.物业接管验收期
  物业接管验收,是由已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房售房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物  业管理企业参照中国建设部1991年7月1日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30001-90)及  相关新标准,接管委托单位移交的物业所进行的验收。《房屋接管验收标准》之“1.2”中规定:“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  有的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新建物业的接管验收不同于竣工验收,二者在验收主体、验收目的、验收条件、验收交  接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接管验收是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其首要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并且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  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房屋幢、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交接验收的对象是由开发建设方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五)项  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中,包括“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竣工验收的环节也成为超前介入管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此时它并  非验收主角,也不独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实践中,也有将竣工验收与接管验收结合起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物业也就移交物业管理企业接管了。
  物业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发生的法定手续或约定手续,从管理服务  工作上讲,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接管验收,即由对物业的超前介入咨询服务转入到对物业的实体管理之中;从法律关系讲,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生效的委托合同所应尽的第一项  重要义务,也是明确交接双方责任、落实物业保修责任、维护将来入住业主合法权益、保证今后物业管理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一个“法锁”(即法律关系纽结)。
  为防止留下今后纠纷隐患,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验收时应当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和从保证  今后物业维护保养管理的角度,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接管验收中若发现物业质量瑕疵,应明确记录在案,约定期限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对存在的物业质量瑕疵整修、加固补强,直至完全合格。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开  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以采用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方处理。
  (2)落实物业的保修事宜。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  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此即所谓“终身保修”制度);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  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就开发建设方与建筑施工单位关系而言,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就  开发建设方与其物业购买业主、承租使用人的关系而言,开发建设方应负物业保修责任,是物业保修第一责任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在物业保修实务中,有两种主要做法:一是  由开发商负责保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付保修保证金,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时结算;二是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修,开发商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因此,在接管验收之后  ,若业主提出物业质量瑕疵问题和保修请求时,应先了解清楚保修责任具体承担者是谁,否则会造成搞错保修责任人的纠纷。
  (3)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开发建设方移交物业整套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包括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
  (4)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接管验收申请。接管单位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及时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时间验收。经接管验收符合要求后,物业管理企业应  在7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办理了必要的手续以后,整个物业验收与接管工作就完成了。
  2.物业入伙期
  当物业管理企业的验收接管完成后,物业就具备了入伙条件。所谓“入伙”就是业主领  取钥匙,接房入住或使用。由于物业的入伙阶段是物业管理企业除管理物业以外,开展对人服务业务即与其服务对象业主接触的第一关,这一时期除了大量的接待工作和繁琐的入伙手  续外,各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服务与服务感受的差异也会在短时期内集中地暴露出来。因此,这一时期通常也是物业管理问题和纠纷发生最集中的阶段。所以,物业管理企业应高  度重视这一时期,一方面应及时将入伙通知书、入伙手续书、收楼接房须知、收费通知书、管理规约一并寄给或送达业主,以方便业主按时顺利地办好入伙手续;另一方面应充分做好  预防和依法处理纠纷的准备,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做好物业管理的宣传讲解工作,特别要阐明物业管理方的权利来源(委托授予的经营管理权和国家法定的具有权利与义务结合性的物  业管理职责)、权利性质(产权中的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物业管理事务受托处理权或代理权)、义务和责任的有限性(限于复有物业财产的经营管理、使用物业公共秩序的监督和协助  业主们维护、改良生活环境以及保安责任、物业质量保修责任的非约定性等),组织签署共管规约的必要性和法定性、物业管理收费的项目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据。
  例如,针对业主对收取防盗门、防盗锁、监控和报警装置等安全防范设施费用的异议,  应援用1996年1月5日建设部、公安部令《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49号)  第12条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此外,应秉行“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理念,切实为业主着想办事,例如,对业主进行物业验收时  予以热情协助,并以专业知识和企业经验指导业主注意一般物业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以树立起物业管理企业良好的“第一印象”,赢得业主们的信赖。
  在物业入伙期易发纠纷主要是四类:
  (1)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方面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按说明情况并向业主方赔礼道歉、请求谅解和物业管理企业内部追究有关服务工作人员纪律责任等方法来处理。
  (2)服务差错造成业主利益损害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和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作出处理。
  (3)格式条款合同纠纷。关于此类纠纷见本节后面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纠纷中的有关说明。
  (4)业主验收自己物业发现质量瑕疵而错究责任人纠纷。在上面物业接管验收部分中已阐明物业质量责任归属问题,有些业主因误解而把物业管理企业当作责任人来找吵闹要保修  而引起纠纷。这类纠纷一般采用让业主了解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说明责任归属问题,化解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敌视情绪的办法来处理,并尽可能协助业主追究开发建设方的责任,督  促其履行保修义务。
  (5)房屋销(预)售合同中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约定的纠纷。按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住宅区房屋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购房者在房屋销(预)售合同中订立有关售后物业管  理条款,并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是房屋销(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效力。但业主入住后发现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效果不能令人满意,从而提出要辞退之,于是双方发生合同约束力问题纠纷。对这类纠纷应当具体分析和提出个案对策,不能笼统简单地规定不可以辞退或者应当  辞退的原则。
  3.房屋装饰装修期
  业主入住时,大都要搞装修装饰,为减少二次装修装饰的浪费,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  ,中国建设部提倡住宅工程初装饰,要入住只有初装饰的住宅,必然要先进行装修装饰。因此,做好关于房屋装修装饰的物业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违法装修装饰行为,是在物业的业  主人伙后突出的一项重要事务。《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要求:业主或者使用人  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  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前款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督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对房屋装饰装修中易发的纠纷之处理,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5条第2款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若擅自变动了则按第69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  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③业主与其所聘用的施工  队伍之间因装饰装修房屋质量或报酬发生的纠纷,不属于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④为防止环境侵害行为和保护业主环境权,对  能产生震动、噪音、妨害相邻人安宁的装饰装修房屋活动,应当限定每天允许施工的时间。
小小小花花儿 2024-06-15
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书按照以下填写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                
二、计划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及年度计划表(复印件);            
三、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及土地使用规则(复印件);            
四、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总平面图及物业管理用房的楼层平面较图(蓝图);                
七、招投标批文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八、商品房测绘成果(实测);                    
九、高层安置方案及物业管理费补偿办法。                
备注:                    1、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7‰配置,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3‰,物业管理经营用房4‰;                    2、物业管理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配套(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等)+地下可销售(自有)建筑面积。                    或:物业管理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非机动车库-地下设备设施用房
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协议书按照以下填写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                
二、计划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及年度计划表(复印件);            
三、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及土地使用规则(复印件);            
四、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总平面图及物业管理用房的楼层平面较图(蓝图);                
七、招投标批文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八、商品房测绘成果(实测);                    
九、高层安置方案及物业管理费补偿办法。                
备注:                    1、物业管理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7‰配置,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3‰,物业管理经营用房4‰;                    2、物业管理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配套(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等)+地下可销售(自有)建筑面积。                    或:物业管理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非机动车库-地下设备设施用房
企业工作号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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