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范本谁有

2024-06-30 01:28:04 (17分钟前 更新) 524 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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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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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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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发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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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总则
  合同三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下称“本合同”)抵押人(即借方)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编号为_________)之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同意该“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之房产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优先第一位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方)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作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资料详见附表),并接受担保人承担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贷款,作为抵押人购买抵押房产之部分楼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为其指定本合同的担保人。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内,除合同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1.“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2.“供款”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贷款本金利息。
  3.“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供款、罚息、有前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4.“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与发展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5.“担保人”指与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的卖方。
  第三条  贷款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二、期限_____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起计(借款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三、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在合同期内,如抵押权人按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时,应书面通知抵押人并按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抵押人所购楼宇之发展商之账户。
  第四条  供款
  一、供款按贷款期限以第一个月为一期,采用定额月金偿还方式,共_________期;
  二、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则起供月为当月;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后,则起供月为贷款日的下个月;供款日为每月十五日。
  三、月供款的计算:月供贷款金额×贷款期月利率×(1+贷款期月利率)还款期数=_________款额  (1十贷款期月利率)-1
  依上式计算的每期供款金额按抵押权人签发的《按揭供款通知书》执行。
  四、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指定之行所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将当月供款足额存人或汇抵该账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从该账户扣收月供款、罚息及其他与该笔贷款有关之费用。如有变更账号,须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五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每月分期供款应缴收之金额,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点的规定办理。如逾期未能足额交付当月供款,抵押人必须尽快补足,并同时向抵押权人交付逾期罚息,罚息额按贷款余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复利计算直至付清。
  第六条  提前还款之规定
  一、抵押人可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个营业日提前缴付剩余贷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清和部分还款,抵押人提前还款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不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
  二、抵押人提前还款需首先缴交提前还款日当月份的供款。
  三、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少于抵押权人之有关规定。
  四、部分还款后,抵押人可选择变更月供款金额或变更供款期限,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物案/登记/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手续费等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二、抵押人如不依照本合同之规定付清一切欠款,抵押权人进行追索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三、抵押人需负责缴付当地政府部门对抵押房产所征收的一切费用。抵押人如不缴交而由抵押权人为保障其本身权益而先支付者,抵押权人可将已垫付的费用并人抵押人欠款内,向抵押人进行追索。
  第八条  房产抵押之规定
  一、本合同项下之房产抵押是指:
  1.地产之权益抵押:即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经监证之后,由抵押人将该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应拥有之全部权益以优先第一位抵押给抵押权人。
  2.房产抵押:即抵押人将其所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以抵押人名义购买之房产以优先第一位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本合同贷款之抵押物。
  二、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抵押人须将其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交给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抵押期间,对抵押物进行确权,申领产权证时,须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有关购房发票、《房地产证》等抵押物之证明文件之正本将由抵押权人保管,并作为本合同抵押物之凭据。
  三、抵押人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引致损失或损伤,与抵押权人无关,抵押权人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房产保险之规定
  一、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向抵押权人指定或代理的保险公司一次性为该房屋投保,保险额不小于购买该房产的总价款额,投保期不得短于借款期,如果利率调整而抵押人选择延长供款期数,原房屋保险到期后需补办保险。
  二、抵押人在为该房产投保之后,必须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正本交给抵押权人保管并任命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抵押权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即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则该房产保险单项下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时,不足之款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
  五、如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后,抵押权人应将该房产保险赔偿金之受益人转为抵押人名下,同时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交还抵押人收执。
  第十条  房产抵押之解除
  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不论届期满与否),并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后,即可联同或委托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房产之处理条件和权利:
  一、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依法处置该房产并通知担保人履行连带担保职责:
  1.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及不支付本合同规定之任何应付欠款。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催收应付欠款之通知,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还款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自欠缴之日起连续满6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欠款(包括各期供款和应计罚息)
  3.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查封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4.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5.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6.抵押人使用抵押房产作非法用途,引致当地政府对该抵押房产可能进行没收或处理。
  7.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或拒绝履行抵押人在本合同的任何责任。
  8.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售、出租、抵押、赠与、转借、托管或其他方式处分。
  9.抵押人不按时缴交有关购房合约或抵押物的任何税款(包括地税、或有关政府部门所征收的其他税项)或有关抵押物之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10.为公民个人的抵押人_________抵押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二、抵押权人在自行依法行使其处理该房产之权利时,可委托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该房产依法变卖时,担保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产之权利。
  第十二条  抵押房产的处分及所得款项之规定
  一、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抵押人要求还款的通知。若通知书之还款期届满,抵押人仍未能遵照该通知将有关欠款五条件地偿还予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即可依法认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适当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出售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房产;
  2.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租金及年期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房产及收取租金和其他收益;
  3.经有关房产部门同意的任何其他处分方式。
  二、抵押权人依据自本条第一款规定处分抵押物时,有权代表抵押签署有关抵押的买卖、出租这文件及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租单。
  三、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不得为此向抵押权人提出任何损失赔偿要求。
  四、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的事项,而担保人又未按时履行担保职责时,抵押人须将由出租或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于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变卖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
  2.第二用于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
  五、抵押权人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余数不足以偿还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继续追究或由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六、抵押权人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去必须首先支付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及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外,还有剩余,抵押权人应将余款交给抵押人收讫。
  第十三条  抵押人之责任及权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必须:
  1.向抵押权人提供详实之一切有关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有关文件及资料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
  2.主动依期清还本合同内所有欠款,则抵押人有权继续享用该房产。
  3.按照抵押权人指定之利息率缴付未付欠款,直至该欠款结清为止。
  4.向有关部门缴交该房产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法律诉讼。
  5.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6.维持该房产之原状、整齐或完好。
  7.在更改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有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8.在挂失或更改委托抵押权人扣款之活期账户时,立即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有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二、抵押人出具委托书委托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地产证》(及)《房地产共有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并办理该房产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之《房地产证》(及《房地产共有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执。
  三、抵押人如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离开现有通讯地址,而不能亲自履行本合同之各条有关规定时,必须委托代理人代其执行本合同项下各抵押人自负。
  四、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绝对不得擅自将房产出售、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该房产。
  五、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并征得抵押权人之书面同意,否则该租约无效,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30天内,租客即须迁出。
  六、如抵押人有任何法律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抵押人保证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
  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在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去必须首先支付与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外,余款不足以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清付不足之款。还有剩余,抵押人有权要求将余款收讫。
  八、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如不足额清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时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清付不足之款,如还有剩余,抵押人有权要求将该笔余款收讫。
  九、如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并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将该房产保险赔偿金之受益人转为抵押人名下并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交还抵押人收执。
  十、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应收全部欠款,抵押人无条件同意抵押权人将该房产之抵押权益转给担保人。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之责任及权利
  一、抵押权人在抵押人办妥抵押备案手续之后,以抵押人购楼款之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购楼房之发展商之账户。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二、抵押权人必须依照本合同之规定向抵押人收取供款。
  三、依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前缴交部分或全部应付欠款时,必须知会抵押人。
  四、抵押权人处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必须首先支付与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外,如果余数不足以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权人有权问抵押人追索赔偿或向担保人追索。如有剩余,应将余款交给抵押人收讫。
  第十五条  担保人之责任、权利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该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费用为限,保证额度并不从抵押物的担保额中抵扣。
  2.担保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罚息和其他费用全部还清为止。
  二、担保人责任
  1.在担保期限内自愿承担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可直接从担保方在抵押权人下属之行、所开立之结算账户内扣收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欠款。
  3.保证按“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列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并交付使用,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4.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合同项下贷款全部贷款本息及欠款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同各项条款得以顺序履行,协助办理该抵押物业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利益。
  6.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抵押人要求将所抵押之物业退还或调换并经担保人同意后,担保人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
  三、当担保人接到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履行担保通知之日起15天之内(以抵押权人发出通知的邮戳为准)不予答复即视同认可抵押权人可直接从担保人结算账户内扣收此笔担保之有关款项,担保人不得有异议。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抵押权人无条件同意将该房产之抵押权益转给担保人。
  五、如担保人合并或分立,担保人在此声明:原担保责任无条件地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其他
  一、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之其他赔偿办法。
  二、抵押权人、抵押人、担保人与本合同有关之通知、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表达为准。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出书面通知,抵押人之邮送地址按抵押人填写的《个人按揭贷款申请表》中的邮送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传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对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该房产发生继承、遗赠等法律行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接受该房产之日起计30天内,持有效证件与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该房产之变更手续及继接抵押人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
  四、在办理抵押物案、登记或注销及出租、出售抵押物时,抵押权人有权指定代理人(包括律师)代为办理上述各项事宜,抵押人不得提出异议,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之一切权益和权力。
  六、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索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如有置疑,需提供有关书面还款凭据,否则不得异议。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地区,或为该等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同内抵押权人之权利,以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必须承认本合同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同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同适有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经公证处公证,并办妥抵押人所购楼宇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后生效。
  二、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商品房预售契约”及“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三、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_________份,抵押人、担保人、公证处各执_________份。
  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  抵押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抵押权人(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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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借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担保人(发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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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总则
  合同三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下称“本合同”)抵押人(即借方)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编号为_________)之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同意该“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之房产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优先第一位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方)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作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物(资料详见附表),并接受担保人承担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贷款,作为抵押人购买抵押房产之部分楼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为其指定本合同的担保人。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内,除合同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1.“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2.“供款”指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贷款本金利息。
  3.“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供款、罚息、有前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4.“商品房预售契约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与发展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5.“担保人”指与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的卖方。
  第三条  贷款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二、期限_____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起计(借款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三、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在合同期内,如抵押权人按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时,应书面通知抵押人并按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抵押人所购楼宇之发展商之账户。
  第四条  供款
  一、供款按贷款期限以第一个月为一期,采用定额月金偿还方式,共_________期;
  二、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前(包括十四日),则起供月为当月;贷款日期在贷款日当月的十四日之后,则起供月为贷款日的下个月;供款日为每月十五日。
  三、月供款的计算:月供贷款金额×贷款期月利率×(1+贷款期月利率)还款期数=_________款额  (1十贷款期月利率)-1
  依上式计算的每期供款金额按抵押权人签发的《按揭供款通知书》执行。
  四、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指定之行所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在每月的十四日之前将当月供款足额存人或汇抵该账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从该账户扣收月供款、罚息及其他与该笔贷款有关之费用。如有变更账号,须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五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每月分期供款应缴收之金额,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点的规定办理。如逾期未能足额交付当月供款,抵押人必须尽快补足,并同时向抵押权人交付逾期罚息,罚息额按贷款余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复利计算直至付清。
  第六条  提前还款之规定
  一、抵押人可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个营业日提前缴付剩余贷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清和部分还款,抵押人提前还款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不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
  二、抵押人提前还款需首先缴交提前还款日当月份的供款。
  三、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少于抵押权人之有关规定。
  四、部分还款后,抵押人可选择变更月供款金额或变更供款期限,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物案/登记/注销费、律师费、保险费、手续费等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二、抵押人如不依照本合同之规定付清一切欠款,抵押权人进行追索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三、抵押人需负责缴付当地政府部门对抵押房产所征收的一切费用。抵押人如不缴交而由抵押权人为保障其本身权益而先支付者,抵押权人可将已垫付的费用并人抵押人欠款内,向抵押人进行追索。
  第八条  房产抵押之规定
  一、本合同项下之房产抵押是指:
  1.地产之权益抵押:即抵押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经监证之后,由抵押人将该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应拥有之全部权益以优先第一位抵押给抵押权人。
  2.房产抵押:即抵押人将其所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项下以抵押人名义购买之房产以优先第一位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本合同贷款之抵押物。
  二、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抵押人须将其签订之“商品房预售契约”交给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抵押期间,对抵押物进行确权,申领产权证时,须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有关购房发票、《房地产证》等抵押物之证明文件之正本将由抵押权人保管,并作为本合同抵押物之凭据。
  三、抵押人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引致损失或损伤,与抵押权人无关,抵押权人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房产保险之规定
  一、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向抵押权人指定或代理的保险公司一次性为该房屋投保,保险额不小于购买该房产的总价款额,投保期不得短于借款期,如果利率调整而抵押人选择延长供款期数,原房屋保险到期后需补办保险。
  二、抵押人在为该房产投保之后,必须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正本交给抵押权人保管并任命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抵押权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即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则该房产保险单项下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时,不足之款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
  五、如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后,抵押权人应将该房产保险赔偿金之受益人转为抵押人名下,同时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交还抵押人收执。
  第十条  房产抵押之解除
  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不论届期满与否),并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后,即可联同或委托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房产之处理条件和权利:
  一、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依法处置该房产并通知担保人履行连带担保职责:
  1.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之任何条款及不支付本合同规定之任何应付欠款。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催收应付欠款之通知,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还款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自欠缴之日起连续满6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欠款(包括各期供款和应计罚息)
  3.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查封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4.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5.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6.抵押人使用抵押房产作非法用途,引致当地政府对该抵押房产可能进行没收或处理。
  7.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只能履行部分或拒绝履行抵押人在本合同的任何责任。
  8.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抵押房产出售、出租、抵押、赠与、转借、托管或其他方式处分。
  9.抵押人不按时缴交有关购房合约或抵押物的任何税款(包括地税、或有关政府部门所征收的其他税项)或有关抵押物之有关物业管理费用。
  10.为公民个人的抵押人_________抵押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二、抵押权人在自行依法行使其处理该房产之权利时,可委托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该房产依法变卖时,担保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房产之权利。
  第十二条  抵押房产的处分及所得款项之规定
  一、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各项明文规定的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抵押人要求还款的通知。若通知书之还款期届满,抵押人仍未能遵照该通知将有关欠款五条件地偿还予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即可依法认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适当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分抵押物:
  1.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出售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房产;
  2.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租金及年期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房产及收取租金和其他收益;
  3.经有关房产部门同意的任何其他处分方式。
  二、抵押权人依据自本条第一款规定处分抵押物时,有权代表抵押签署有关抵押的买卖、出租这文件及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租单。
  三、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不得为此向抵押权人提出任何损失赔偿要求。
  四、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的事项,而担保人又未按时履行担保职责时,抵押人须将由出租或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于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变卖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
  2.第二用于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
  五、抵押权人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余数不足以偿还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继续追究或由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六、抵押权人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去必须首先支付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及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外,还有剩余,抵押权人应将余款交给抵押人收讫。
  第十三条  抵押人之责任及权利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必须:
  1.向抵押权人提供详实之一切有关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有关文件及资料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
  2.主动依期清还本合同内所有欠款,则抵押人有权继续享用该房产。
  3.按照抵押权人指定之利息率缴付未付欠款,直至该欠款结清为止。
  4.向有关部门缴交该房产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法律诉讼。
  5.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6.维持该房产之原状、整齐或完好。
  7.在更改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有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8.在挂失或更改委托抵押权人扣款之活期账户时,立即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有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
  二、抵押人出具委托书委托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地产证》(及)《房地产共有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并办理该房产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之《房地产证》(及《房地产共有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执。
  三、抵押人如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离开现有通讯地址,而不能亲自履行本合同之各条有关规定时,必须委托代理人代其执行本合同项下各抵押人自负。
  四、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绝对不得擅自将房产出售、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该房产。
  五、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并征得抵押权人之书面同意,否则该租约无效,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30天内,租客即须迁出。
  六、如抵押人有任何法律诉讼、仲裁,或法院传讯,抵押人保证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担保人。
  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在处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去必须首先支付与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外,余款不足以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清付不足之款。还有剩余,抵押人有权要求将余款收讫。
  八、该房产之保险赔偿金如不足额清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时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清付不足之款,如还有剩余,抵押人有权要求将该笔余款收讫。
  九、如抵押人还清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并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将该房产保险赔偿金之受益人转为抵押人名下并将该房产之保险单据交还抵押人收执。
  十、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应收全部欠款,抵押人无条件同意抵押权人将该房产之抵押权益转给担保人。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之责任及权利
  一、抵押权人在抵押人办妥抵押备案手续之后,以抵押人购楼款之名义转入抵押权人指定购楼房之发展商之账户。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二、抵押权人必须依照本合同之规定向抵押人收取供款。
  三、依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前缴交部分或全部应付欠款时,必须知会抵押人。
  四、抵押权人处分该房产所得款项,除必须首先支付与该房产或处分该房产之有关费用外,如果余数不足以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欠款,抵押权人有权问抵押人追索赔偿或向担保人追索。如有剩余,应将余款交给抵押人收讫。
  第十五条  担保人之责任、权利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该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费用为限,保证额度并不从抵押物的担保额中抵扣。
  2.担保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罚息和其他费用全部还清为止。
  二、担保人责任
  1.在担保期限内自愿承担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可直接从担保方在抵押权人下属之行、所开立之结算账户内扣收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之欠款。
  3.保证按“商品房预售契约”所列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并交付使用,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4.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合同项下贷款全部贷款本息及欠款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同各项条款得以顺序履行,协助办理该抵押物业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利益。
  6.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抵押人要求将所抵押之物业退还或调换并经担保人同意后,担保人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
  三、当担保人接到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履行担保通知之日起15天之内(以抵押权人发出通知的邮戳为准)不予答复即视同认可抵押权人可直接从担保人结算账户内扣收此笔担保之有关款项,担保人不得有异议。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应收之全部欠款,抵押权人无条件同意将该房产之抵押权益转给担保人。
  五、如担保人合并或分立,担保人在此声明:原担保责任无条件地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其他
  一、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之其他赔偿办法。
  二、抵押权人、抵押人、担保人与本合同有关之通知、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表达为准。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出书面通知,抵押人之邮送地址按抵押人填写的《个人按揭贷款申请表》中的邮送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信件在投邮7天后,及任何以人手传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对方。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该房产发生继承、遗赠等法律行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接受该房产之日起计30天内,持有效证件与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该房产之变更手续及继接抵押人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条款。
  四、在办理抵押物案、登记或注销及出租、出售抵押物时,抵押权人有权指定代理人(包括律师)代为办理上述各项事宜,抵押人不得提出异议,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之一切权益和权力。
  六、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索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如有置疑,需提供有关书面还款凭据,否则不得异议。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地区,或为该等地区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同内抵押权人之权利,以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必须承认本合同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同内任何规定,在该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同适有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经公证处公证,并办妥抵押人所购楼宇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后生效。
  二、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商品房预售契约”及“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三、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_________份,抵押人、担保人、公证处各执_________份。
  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  抵押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JeffRen1966 2024-06-30
从总体上来讲,按揭贷款合同主要应当具备贷款还款和按揭担保两方面的内容。主要条款有:
1.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保证人的姓名、名称与住所地。此条款的意义在于明确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时也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2.按揭贷款用于购买的商品房的坐落位置、类型结构、面积、价值等情况。此条款表明了按揭贷款合同的订立目的;
3.借款金额、期限及利率标准。该条款明确的是贷款合同的标的;
4.贷款的划付与借款的偿还(一般还应包括借款人提前还款与逾期还款的相关事宜)。实践中,有的银行为获得较为高额的按揭贷款利息,会派出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权利,如果借款人基于其后的履行能力希望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作出约定,那么该条款的拟定尤为重要;
5.贷款人与借款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合同的主要条款订立,有些则有法律直接规定;
6.借款人提供担保物的相关约定。最好明确担保物是什么、担保债务的范围、担保的设定、担保人与担保权人的权利义务、担保物的处分以及担保的解除等事项;
7.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条款。包括被保证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责任的方式与形式以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等;
8.合同变更与解除方面的约定。除约定的事由,当事人还应当知晓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9.违约责任条款。这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措施,对双方的利益关系重大;
10.其他相关事项等,包括合同的生效以及交付的解决等。
从总体上来讲,按揭贷款合同主要应当具备贷款还款和按揭担保两方面的内容。主要条款有:
1.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保证人的姓名、名称与住所地。此条款的意义在于明确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时也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2.按揭贷款用于购买的商品房的坐落位置、类型结构、面积、价值等情况。此条款表明了按揭贷款合同的订立目的;
3.借款金额、期限及利率标准。该条款明确的是贷款合同的标的;
4.贷款的划付与借款的偿还(一般还应包括借款人提前还款与逾期还款的相关事宜)。实践中,有的银行为获得较为高额的按揭贷款利息,会派出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权利,如果借款人基于其后的履行能力希望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作出约定,那么该条款的拟定尤为重要;
5.贷款人与借款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合同的主要条款订立,有些则有法律直接规定;
6.借款人提供担保物的相关约定。最好明确担保物是什么、担保债务的范围、担保的设定、担保人与担保权人的权利义务、担保物的处分以及担保的解除等事项;
7.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条款。包括被保证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责任的方式与形式以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等;
8.合同变更与解除方面的约定。除约定的事由,当事人还应当知晓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9.违约责任条款。这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措施,对双方的利益关系重大;
10.其他相关事项等,包括合同的生效以及交付的解决等。
春雨蒙蒙a2015 2024-06-20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算户(还款帐户)  帐号  :
  结算户/储蓄户(1)  帐号  :
  (2)  帐号  :
  (3)  帐号  :
  合同签订地:
  特别提示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甲方一定积极解答。乙方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乙方因购买第一条所述房产(下称“抵押物”),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并自愿将该房产作为向甲方借款的抵押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将该房屋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并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房屋按揭贷款,作为乙方购置该房屋的部分资金。为明确各方权责,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产情况
  房产地址:  __________市  区  的商品房/商铺;建筑面积:_____  平方米;购房总价款:_______元;土地使用年限:  ____年;商品房预售合同号(或房地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贷款与用款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专项用于购买本合同所列上述之房产;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该贷款以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全额转入售房者的帐户。
  二、贷款期限共  ____个月,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算,贷款发放日以“借款借据”记载的银行出款日期为准。
  三、乙方满足以下条件,甲方将向乙方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款总价__  %的首期款项;
  3、乙方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利益的第一优先权人;
  5、本合同已经生效,乙方已填写了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登记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帐户;
  8、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利率及计息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利率按贷款发放日国家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当前贷款利率为月  ___‰(年___  %),贷款利息从贷款发放日起按月分期计收。
  二、根据国家利率管理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到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将从次年的1月1日起,按国家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还款额。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有权按调整后的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并在调整当月通知乙方。甲方执行本条规定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第四条  还  款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在甲方开立还款帐户,并于每月还款日前在该帐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还款额的存款,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划收当期还款及/或欠款。
  二、乙方应从贷款发放日起,按月分期(每月为一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  ___号,乙方还款总期数为  ____期。
  三、乙方选定按第___  种方式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1、第一种方式:等额本、息偿还法
  合同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数
  月还款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月利率)贷款期数-  1
  2、第二种方式:等额本金偿还法
  合同本金
  月还款额  =  __________________+当期未偿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数
  3、第三种方式: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国家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贷款逾期后,乙方必须尽快补足,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否则甲方有权持续计收罚息并计收复利。
  第六条  提前还款
  一、贷款发放后,乙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但须至少提前30日并不可撤销地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万元并为其整数倍,且应先偿还当期还款,再偿还部分贷款。
  三、乙方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第七条  抵  押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手续或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抵押备案证明或他项权证必须交由甲方保存,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清偿完毕为止。
  二、乙方按期或提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抵押关系终止,甲方应在  日内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有效证件及有关文件交还乙方,并出具书面证明交乙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相当于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本、息。
  如果乙方既不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又不提前清偿等值的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条  保  险
  一、乙方应向双方认可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财产险,并将甲方列为保险利益的第一优先权人,投保金额应不低于贷款本金额的105%,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保存。
  二、抵押物如发生损毁等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在乙方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接受赔偿金的代表人和支配人,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三、在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二、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文件资料,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三、有权随时了解、查阅和索取乙方各种经营活动、财产状况及乙方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的文件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开户银行、帐号及存、借款余额情况、银行进帐单)甲方承诺对上述资料予以保密;
  四、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款项;
  五、有权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划收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六、对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贷款本息、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约或违法使用授信的,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
  七、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贷款金额及应付利息:
  (一)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三、四、五、六、七、八款约定的义务,或故意阻碍甲方行使、实现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或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九、十款约定的义务持续10个工作日以上的;
  (二)乙方涉入或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将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三)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而危及甲方债权的实现的;
  (四)乙方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其缺乏偿债诚意、偿债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或丧失的;
  (五)乙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将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二、  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三、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应当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出租抵押物  的,应当通知甲方并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授信期限,出租期限长于授信期限的,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抵押物拆迁的,应当通知甲方;赠与抵押物的,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对抵押物处置的其他约定  .
  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实的一切与贷款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有关文件及资料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
  五、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和已设定抵押等情况的;
  六、乙方应主动(并非必须接到甲方通知时)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七、乙方应办理该房屋有关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购买财产保险等;
  八、积极配合甲方对其资金使用、消费和经济收入等方面进行监督;
  九、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济收入、资产转让等重要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十、如发生对其正常经济收入构成威胁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财产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费用的承担
  甲方承担的费用有以下几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承担的费用有以下几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不发放贷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乙方未能按时还款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1、发放的贷款均视为到期债权,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的贷款债权;
  2、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  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有权依法处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不足部分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4、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划收全部债权本、息和费用。若该帐户的币种与债权币种不一致,甲方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债权币种以实现债权;
  □其他  .
  5、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其他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并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或抵押登记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结清之日终止。
  二、乙方如要求展期,应于到期日前2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展期,并由双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乙方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贷款才相应展期;否则作逾期处理。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贷款合同继续执行。
  三、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  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
  □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本、息和其他从属费用或乙方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合同虽经公证机关公证,但甲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
  2、  在  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
  3、仲裁方式,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各方确认:_____________银行总行有权直接或授权任何机构取代甲方处理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第十六条  乙方的特别陈述
  一、乙方承诺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其配偶或者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该房产发生继承、遗赠等法律行为,本合同对乙方所设定的义务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然有效。
  第十七条  附  则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担保合同、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附件
  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项下甲方经办人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及有关机关  各执___份。
  第十八条  符号的意思表示
  在□里打√表示选择该选项,在□里打×表示不选择该选项。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空栏不足可另附页)
  合同各方签名盖章: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算户(还款帐户)  帐号  :
  结算户/储蓄户(1)  帐号  :
  (2)  帐号  :
  (3)  帐号  :
  合同签订地:
  特别提示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特别提示”和黑体字部分,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甲方一定积极解答。乙方有权同意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乙方因购买第一条所述房产(下称“抵押物”),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并自愿将该房产作为向甲方借款的抵押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将该房屋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并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房屋按揭贷款,作为乙方购置该房屋的部分资金。为明确各方权责,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产情况
  房产地址:  __________市  区  的商品房/商铺;建筑面积:_____  平方米;购房总价款:_______元;土地使用年限:  ____年;商品房预售合同号(或房地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贷款与用款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专项用于购买本合同所列上述之房产;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该贷款以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全额转入售房者的帐户。
  二、贷款期限共  ____个月,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算,贷款发放日以“借款借据”记载的银行出款日期为准。
  三、乙方满足以下条件,甲方将向乙方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款总价__  %的首期款项;
  3、乙方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利益的第一优先权人;
  5、本合同已经生效,乙方已填写了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登记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帐户;
  8、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利率及计息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利率按贷款发放日国家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当前贷款利率为月  ___‰(年___  %),贷款利息从贷款发放日起按月分期计收。
  二、根据国家利率管理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到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将从次年的1月1日起,按国家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还款额。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有权按调整后的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并在调整当月通知乙方。甲方执行本条规定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第四条  还  款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在甲方开立还款帐户,并于每月还款日前在该帐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还款额的存款,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每月还款日从该帐户划收当期还款及/或欠款。
  二、乙方应从贷款发放日起,按月分期(每月为一期)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  ___号,乙方还款总期数为  ____期。
  三、乙方选定按第___  种方式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1、第一种方式:等额本、息偿还法
  合同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数
  月还款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月利率)贷款期数-  1
  2、第二种方式:等额本金偿还法
  合同本金
  月还款额  =  __________________+当期未偿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数
  3、第三种方式: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国家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贷款逾期后,乙方必须尽快补足,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支付逾期罚息,否则甲方有权持续计收罚息并计收复利。
  第六条  提前还款
  一、贷款发放后,乙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但须至少提前30日并不可撤销地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万元并为其整数倍,且应先偿还当期还款,再偿还部分贷款。
  三、乙方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第七条  抵  押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合同公证、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手续或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抵押备案证明或他项权证必须交由甲方保存,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清偿完毕为止。
  二、乙方按期或提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抵押关系终止,甲方应在  日内将抵押物的所有权有效证件及有关文件交还乙方,并出具书面证明交乙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相当于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本、息。
  如果乙方既不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又不提前清偿等值的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条  保  险
  一、乙方应向双方认可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财产险,并将甲方列为保险利益的第一优先权人,投保金额应不低于贷款本金额的105%,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保存。
  二、抵押物如发生损毁等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在乙方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接受赔偿金的代表人和支配人,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三、在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二、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文件资料,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
  三、有权随时了解、查阅和索取乙方各种经营活动、财产状况及乙方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的文件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开户银行、帐号及存、借款余额情况、银行进帐单)甲方承诺对上述资料予以保密;
  四、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款项;
  五、有权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划收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六、对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贷款本息、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约或违法使用授信的,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
  七、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贷款金额及应付利息:
  (一)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三、四、五、六、七、八款约定的义务,或故意阻碍甲方行使、实现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或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九、十款约定的义务持续10个工作日以上的;
  (二)乙方涉入或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将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三)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而危及甲方债权的实现的;
  (四)乙方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其缺乏偿债诚意、偿债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或丧失的;
  (五)乙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将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二、  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三、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应当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出租抵押物  的,应当通知甲方并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授信期限,出租期限长于授信期限的,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抵押物拆迁的,应当通知甲方;赠与抵押物的,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对抵押物处置的其他约定  .
  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实的一切与贷款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有关文件及资料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
  五、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和已设定抵押等情况的;
  六、乙方应主动(并非必须接到甲方通知时)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七、乙方应办理该房屋有关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购买财产保险等;
  八、积极配合甲方对其资金使用、消费和经济收入等方面进行监督;
  九、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济收入、资产转让等重要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十、如发生对其正常经济收入构成威胁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财产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费用的承担
  甲方承担的费用有以下几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承担的费用有以下几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不发放贷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乙方未能按时还款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1、发放的贷款均视为到期债权,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的贷款债权;
  2、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  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有权依法处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不足部分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4、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帐户中划收全部债权本、息和费用。若该帐户的币种与债权币种不一致,甲方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债权币种以实现债权;
  □其他  .
  5、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其他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并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或抵押登记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结清之日终止。
  二、乙方如要求展期,应于到期日前2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展期,并由双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乙方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贷款才相应展期;否则作逾期处理。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贷款合同继续执行。
  三、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  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
  □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本、息和其他从属费用或乙方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合同虽经公证机关公证,但甲方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
  2、  在  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
  3、仲裁方式,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各方确认:_____________银行总行有权直接或授权任何机构取代甲方处理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第十六条  乙方的特别陈述
  一、乙方承诺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其配偶或者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该房产发生继承、遗赠等法律行为,本合同对乙方所设定的义务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然有效。
  第十七条  附  则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担保合同、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附件
  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项下甲方经办人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及有关机关  各执___份。
  第十八条  符号的意思表示
  在□里打√表示选择该选项,在□里打×表示不选择该选项。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空栏不足可另附页)
  合同各方签名盖章: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周闹闹now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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