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轿厢装潢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调,就本项目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和承包范围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2、 合同范围:
二、技术要求
1、 按照本合同以下附表进行供货:《电梯轿厢装潢报价明细表》
2、 乙方提供全套施工图,效果图供甲方审定合格后方可实施。
3、 所有材质均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作为合同附件。
4、 水晶灯盘甲方自购,乙方负责水晶灯盘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5、 设施包装:提供的全部合同设备须采用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办好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工地而不因上述原因使合同设备受损。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妥或不合理而引起合同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三、工期:
1、乙方必须在4月23日前安装、调试完毕。
2、工程地点为:
四 、质量要求
1、在甲方合理、正常的条件下,自全部合同设施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为产品制造质量保质期。
五、合同价格
1、合同总价已包含设备材料费、制作安装费、包装、税金、车船装卸费、运输、运输保险、等费用。
2、乙方应根据安装现场情况分批发货、分批安装。凡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发货错误、超期积压、运输事故、保管不善等等)
3、甲方不承担产品安装现场的保管义务,担提供保管方便。
4、本合同价为固定不变价,无论市场如何变化,均不进行调整。
六、付款方式
1.预付款:合同签订并由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设计图纸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乙方需提供付款申请。
2、货到款:该工程所有的产品到位、并经甲方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40%;乙方需提供付款申请,并提交总价款60%的合格发票(发票为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开具的的合格发票)。
3.安装完毕款:工程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0%。乙方需提供付款申请和等额合格发票(发票为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开具的的合格发票)。
4.竣工款:乙方竣工验收完毕。移交甲方,并将合格的竣工要收之劳(三套)移交甲方后,办理竣工结算(本单项工程的验收及资料备案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对结算均无异议,乙方提供至全额合格发票,甲方扣除所有应扣除的费用后于7个工作日内付结算总价的15%,5%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
5。余款:自工程验收完毕之日计起满壹年且无质量问题,甲方于15个工作日之内无息退还合同结算总价5%质保金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的,没推迟一条处以500元/天的罚款。经甲方数码认可延期的除外。
2.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中途退货或视作自动退货的,或者乙方不能供货的,违约方应按退货或不能供货的设备总值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 除上述情况外,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4. 如果乙方所提供的有关证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有假时及设备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直接和连带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设计或其任何一部分是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直接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九、解决纠纷的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有甲乙双方友好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有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十、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款项结清之后除质量保证及专利权的约定条款外其他条款自行失效。
2、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律及湖南省和长沙市的有关条例规定。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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