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哪位了解

2024-06-22 20:42:28 (14分钟前 更新) 81 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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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哪位了解:
具体标准如下: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你好,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哪位了解:
具体标准如下: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L..好菇凉 2024-06-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要求和规定?其中,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关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基本规定
3.1  设  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  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要求和规定?其中,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关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基本规定
3.1  设  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  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
3.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温江成都银行 2024-06-07
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  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  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  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  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口、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  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出  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  层),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  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经建设(开  发)单位竣工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  同进行再安装。
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  饰。
5.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  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装。如有特殊要求,应  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  明,可进行再安装。
7.其它项目,可按合同执行。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  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  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  功能和节能效果。  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要进行初装饰的,施工单位应  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  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  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  影响使用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如施工单位按  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  中,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防水层,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  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的,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
七、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及竣工质量核定、验收时,有什么项  目验收什么项目。分项工程不全的,仍按一个分项工程对待。其质  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  行。  由于初装饰是二次装饰的基础,其标高、坡度、平整度、棱角等  质量要求不能降低,观感质量评定的基准分不变,仍按原标准执八、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努  力做到预销售或预分配,提前征求住户对装饰的要求,然后由物业  管理机构,按住户的意见统一进行再装饰。
九、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  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工或交付使用。
十、家庭装饰委托的施工队伍,必须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装饰施工资质证书的。不准委托无证单位承揽家庭装饰业务。
十一、凡实行初装饰的工程,因实行初装饰发生的预算差额部  分,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划给物业管理机构,然后,由物业管理  机构再按相应的而积比例补偿给住户。
十二、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白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  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  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  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  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口、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  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出  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  层),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  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经建设(开  发)单位竣工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  同进行再安装。
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  饰。
5.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  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装。如有特殊要求,应  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  明,可进行再安装。
7.其它项目,可按合同执行。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  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  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  功能和节能效果。  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要进行初装饰的,施工单位应  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  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  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  影响使用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如施工单位按  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  中,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防水层,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  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的,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
七、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及竣工质量核定、验收时,有什么项  目验收什么项目。分项工程不全的,仍按一个分项工程对待。其质  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  行。  由于初装饰是二次装饰的基础,其标高、坡度、平整度、棱角等  质量要求不能降低,观感质量评定的基准分不变,仍按原标准执八、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努  力做到预销售或预分配,提前征求住户对装饰的要求,然后由物业  管理机构,按住户的意见统一进行再装饰。
九、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  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工或交付使用。
十、家庭装饰委托的施工队伍,必须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装饰施工资质证书的。不准委托无证单位承揽家庭装饰业务。
十一、凡实行初装饰的工程,因实行初装饰发生的预算差额部  分,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划给物业管理机构,然后,由物业管理  机构再按相应的而积比例补偿给住户。
十二、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白颁布之日起施行。
行者孙llllll 2024-05-2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Miko米粒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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