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质量,制定本设计指南。
1.0.2 按本设计指南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最低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3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和上海市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的政府管理机构文件中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1.0.4 本设计指南是对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99-9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上海市《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规程》(DG/TJ08-32-2008)、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筒体结构设计规程》(DGJ08-31-2001)、上海市《高层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设计工程》(DG/TJ08-015-2004)和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03)的补充。遵循本指南进行抗震设计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除应遵守现有技术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有特殊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 超限程度的控制和结构抗震概念设计;
2 结构抗震性能设计的要求;
3 结构抗震计算分析的要求;
4 结构抗震体系的要求;
5 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6 地基基础抗震设计要求;
7 必要时,应包括结构抗震试验的要求。
1.0.6 本设计指南倡导建筑形体多样化与结构受力合理性统一的原则,使建筑物既满足建筑功能和形体美观的要求,又保证地震下的结构安全。本设计指南也倡导抗震结构的概念设计与计算分析并重的原则,设计者应通过已有的工程经验、仔细的结构抗震概念设计、精细的结构分析、有针对性的抗震措施或必要的结构抗震试验验证,来满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的特殊要求。 1.0.7 当在现有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下,结构安全与建筑美观之间出现矛盾时,应以结构安全为重。影响结构安全的建筑方案,包括局部方案,均应服从结构安全的需要;当结构采取措施能解决安全问题而不影响建筑构思时,应明确结构采取措施所需增加的投入,以供业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