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024-06-30 01:30:23 (46分钟前 更新) 137 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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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建设面积    工程造价  万元  结构层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验  收    意    见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    技术负责人:    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    工地代表: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公章)    参加人员:    (签字)                  (盖章)    参加人员:    (签字)      (印签)    参加人员:    (签字)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建设面积    工程造价  万元  结构层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验  收    意    见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    技术负责人:    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    工地代表: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公章)    参加人员:    (签字)                  (盖章)    参加人员:    (签字)      (印签)    参加人员:    (签字)
tiaotiao1985 2024-06-30
证明材料很多,涉及的部门也很多,这里有相关规定,看一下会更明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明材料很多,涉及的部门也很多,这里有相关规定,看一下会更明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zcp1211小窝 2024-06-27
由建设单位在提交备案文件资料前按实填写。
  二、备案目录由备案部门填写。(表一)
  三、工程概况(表二)
  1.其中备案日期:由备案部门填写。
  2.竣工验收日期:与《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日期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四、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表三)
  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员签名,并要求详细填写参建各方验收人员名单,其中包括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人员。
  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表四)
  1.由建设单位交施工单位填写,并经各负责主体(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审核通过后,提交一份至备案部门。
  2.验收意见一栏,须说明内容包括: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各系统的使用功能是否已运行正常,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结构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隐患,参验人员是否一致同意验收,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
  六、整改通知书(表五)
  上面要求记录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的书面整改记录,系指工程是否存有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其他一般质量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七、整改完成报告书(表六)
  要求详细记录整改完成情况,并由建设方签字加盖公章、主监员确认整改完成情况,若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未有整改内容,也需要业主(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八、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表七)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a).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b).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d).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质量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内部函件
  九、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注意事项: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a).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b).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e).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注:该评估报告,表式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自制,但报告内容必须含以上注意事项内容。
  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表八)
  1.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定。
  2.工程保修项目一栏:除六项保修项目外,其他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增加,如国家有关法规需增加新项目的,应补充齐全。
  3.最低保修期限一栏:一律用中文大写,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十、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表九、十)
  由建设单位根据销售实际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登记并加该公章。
  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
  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昆山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通过竣工备案意见书》
  《昆山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示通过竣工备案意思书)》
  十一、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提供由国家认证的检测部门出具的功能性试验检测报告。
  十二、其他文件资料
  1.  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  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  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十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由建设单位在提交备案文件资料前按实填写。
  二、备案目录由备案部门填写。(表一)
  三、工程概况(表二)
  1.其中备案日期:由备案部门填写。
  2.竣工验收日期:与《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日期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四、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表三)
  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员签名,并要求详细填写参建各方验收人员名单,其中包括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人员。
  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表四)
  1.由建设单位交施工单位填写,并经各负责主体(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审核通过后,提交一份至备案部门。
  2.验收意见一栏,须说明内容包括: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各系统的使用功能是否已运行正常,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结构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隐患,参验人员是否一致同意验收,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
  六、整改通知书(表五)
  上面要求记录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的书面整改记录,系指工程是否存有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其他一般质量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七、整改完成报告书(表六)
  要求详细记录整改完成情况,并由建设方签字加盖公章、主监员确认整改完成情况,若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未有整改内容,也需要业主(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八、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表七)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a).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b).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d).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质量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内部函件
  九、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注意事项: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a).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b).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e).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注:该评估报告,表式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自制,但报告内容必须含以上注意事项内容。
  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表八)
  1.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定。
  2.工程保修项目一栏:除六项保修项目外,其他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增加,如国家有关法规需增加新项目的,应补充齐全。
  3.最低保修期限一栏:一律用中文大写,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十、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表九、十)
  由建设单位根据销售实际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登记并加该公章。
  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
  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昆山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通过竣工备案意见书》
  《昆山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示通过竣工备案意思书)》
  十一、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提供由国家认证的检测部门出具的功能性试验检测报告。
  十二、其他文件资料
  1.  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  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  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十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睡神熊猫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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