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合 同
甲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 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下列条款,共同严格执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工程地点:
第三条 工程范围:
第四条 工程总造价: (以甲乙双方审定的结算为准)。
第五条 承包方式:
一、包工包料。工程所需材料、半成品由乙方自采自购,材差按现行省、 市文件执行。
第六条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第七条 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评标准施工及验收,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第八条 结算方式:施工图预算加签证。
第九条 工程类别及企业等级: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双方事宜:
一、甲方:1、派驻工地全权代表,负责与乙方工地代表进行工作联系。并对设 计、 施工技术、经济等事宜办理相应手续。
2、由于甲方要求停、缓建和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1、按承包工程设计图纸或甲方具体技术、使用要求组织施工。
2、乙方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不偷工减料,如发现偷工减料行为,经甲方工地代表签字后有权不付款或付部分款。
3、施工中注意安全,遵守甲方厂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施工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一、工程竣工后甲方按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检评标准、设计图纸和甲方具体技术、使用要求及实完工程量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
一、预付备料款:按合同价值(或预算)的30 %拨付。
二、工程进度款:按完成工作量的90 %拨付。
三、竣工结算款: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累加不超过90%。
四、保证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尾款。
第十三条 保修:按现行建筑工程保修办法执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出具保修书。保修期从甲在验收单签字之日起 年。
第十四条 违约与仲裁:
一、合同在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请长春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确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返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
二、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清尾款后失效。
第十六条 其它: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