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批人为湖南省工商局工作人员,因对省或市或县工商局目前正在进行的住房补贴算法存在疑问,正常程序无回应,故写下此信,希望有关部门能释疑解惑。
本批人情况: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属无房职工。
对有疑问的主要内容(县或市或省工商局目前实施的政策为)是: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工作年限没有20年的老职工,强制性实施一次性补贴。即个人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总补贴标准算法:一般职工:65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行住房补贴额为45元=2925元。(本人能见到的文件:附件1,附件2)
以下是本批人的疑问所在:
疑问一:为什么非要剥夺这批人的今后按月发放的权利。
查看了湘政办函[2005]第62号文件依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虽然有“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的表述”,但并没有明确这是对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应发的住房补贴额采用一次性计发方式,或是对本人所工作总年份采取一次性计发的方式,亦或对本人现在包括将来的工作年份采用的一次性计发方式(如果有人在发放之后辞职岂不是占了住房补贴的便宜)。查看了县局有关的补贴方案与流程,对于未购房户的老职工且工作年限没有20年的老职工是采取一刀切的一次性补贴方案,本批人查看了国家有关机关、其它省份、其它城市有关住房补贴的发放的依据与标准,对比其应发住房补贴总额,本人认为按此发放严重歪曲了有关房改的政策。今天给我房改的总补贴金额无法购买到所在市的1平方米的住房并与其它城市的计算方法存在巨大的金钱金额差别。这即不符合房改有关住房补贴发放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也没有考虑住房补贴的资金时间价值与物价因素,更剥夺了本人今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权利,同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否定;有其明显的缺陷、不合理与不公平。一个参加工作十几年的工作人员所发放的住房补贴总额不如一个参加工作2年的工作人员按月发放所累加的总额,这是一个怎样的逻辑与概念。同样一个伟大的祖国,同一个省份,一个政策,执行的差距昨这么大呢。
同时,对比本省其它省直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及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填写说明中所述项,其它单位对我们这批人有明确的表述:(3)补贴的发放方式
①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工作年限已满25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即将职工住房、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给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本人应享受的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②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但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自发放之日起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余额分年按当年补贴标准在年底计入个人帐户。
③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职务、职称变动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报省房改办审批后,从正式任免通知变动的第一个月起按新标准一次性计发。
④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放给个人的月补贴额等于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的工资额。现行补贴比例为11.37%。今后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疑问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现行住房补贴额县里的标准为45元从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