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各庄拆迁是怎么补偿的

2024-06-17 01:35:08 (42分钟前 更新) 208 1254

最新回答

1.您好,拆迁补偿是依据房产及房产在的户口作为参照。如果户口地没有房产是得不到补偿的。
2.
1、你没有房子,拆迁时是没有房子补偿的。
2、你只是没有地方住,不算是黑户。如果户口在农村,需要征收你承包的土地,你可以得到补偿。
3、你当然向当地申请安置房,政府会照顾你的。
4、申请安置房,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做法。一般是建设部门组织好,然后由向街道办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1.您好,拆迁补偿是依据房产及房产在的户口作为参照。如果户口地没有房产是得不到补偿的。
2.
1、你没有房子,拆迁时是没有房子补偿的。
2、你只是没有地方住,不算是黑户。如果户口在农村,需要征收你承包的土地,你可以得到补偿。
3、你当然向当地申请安置房,政府会照顾你的。
4、申请安置房,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做法。一般是建设部门组织好,然后由向街道办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remotesummer 2024-06-17
您好,沈阳蚂蚁装饰为您解答:
朱各庄拆迁的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和区位补偿价标准
1、  拆迁补偿中,宅基地及面积须经过合法批准。
2、  新、老宅基地认定。按照市区有关精神,以1982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超过0.4亩部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高于0.3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老宅基地不足0.3亩一律补足到0.3亩(200平方米);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
3、  一户多宅(含两宅),且又不符合申请多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4、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380元/平方米。
您好,沈阳蚂蚁装饰为您解答:
朱各庄拆迁的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和区位补偿价标准
1、  拆迁补偿中,宅基地及面积须经过合法批准。
2、  新、老宅基地认定。按照市区有关精神,以1982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超过0.4亩部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高于0.3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老宅基地不足0.3亩一律补足到0.3亩(200平方米);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
3、  一户多宅(含两宅),且又不符合申请多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4、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380元/平方米。
Joy9999999 2024-06-14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前,后朱各庄两村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安置.  二,拆迁补偿及安置方式  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与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三,搬迁期限及时点  1,  搬迁期限:以本项目拆迁公告公布的期限为准.  2,  拆迁时点:拆迁公告发布日为本次拆迁时点.  四,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和区位补偿价标准  1,  拆迁补偿中,宅基地及面积须经过合法批准.  2,  新,老宅基地认定.按照市区有关精神,以  1982  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  为新宅基地.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  0.4  亩(折合  267  平方米),超过  0.4  亩部  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5%予以补偿,  不足  0.4  亩高于  0.3  亩的按实际  面积补偿,老宅基地不足  0.3  亩一律补足到  0.3  亩(200  平方米);新宅基地一律认  定为  0.3  亩(200  平方米).  3,  一户多宅(含两宅)  ,且又不符合申请多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  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4,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  1380  元/平方米.  五,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  (一)  正式房屋的标准:  1,  柱高两米以上,建筑面积  7  平方米以上.  2,  三面有独立墙,有正式门窗.  3,  屋顶有保温层.  (二)  经认定的房屋及附属物,按评估机构作价予以补偿.  (三)  老宅基地上的房屋,  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  160  平方米;  新宅基地上的房屋,  ,  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  120  平方米.超出认定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  60%补偿.新,老宅基地内房屋不足  120  平方米的按  120  平方米标准补足,价  格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  500  元/平方米补偿.  对抢建抢装修及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六,苗木补偿  经营性苗圃种植需提交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林业部门核准的  《苗木生产许可证》  ,  《苗木经营许可证》后由评估机构作价予以补偿,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参照《北京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  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0  号)和房山区《关  于专项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意见》  (京房发[2009]17  号)等相关规定予以  作价补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补偿.  七,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1,  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含集体土地的果园用房,库房,大棚,井房,养殖场用房等),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具备有效的工商经营执照;营业执照商标明的经营场所  与被拆迁房屋一致;拆迁时正在经营;提交半年完税证明的,可享受一次性停产停  业综合补助费.  2,  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按认定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  补助  300  元/平方米.  3,  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  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八,拆迁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按正式房屋面积补助  20  元/平方米;拆迁有  经营资质工厂的厂房,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面积补助  40  元/平方米.  (二)房屋周转费:每一宅院每月补助  1500  元.周转费补助发放直至安置房达到入住  条件之日止.  九,拆迁阶段的划分:本次拆迁共分为拆迁动员,签订协议两个阶段.  (一)拆迁动员阶段: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共  10  天).  (二)签订协议阶段:分为高,中,低三个奖励期阶段.  1,高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1日至第40日止(共30天)  2,中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41日至第50日止(共10天)  3,低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51日至第60日止(共10天)  十,拆迁奖励  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并按时完成搬迁的,  根据签订协议的时间可享受  一下奖励:  1,  工程配合奖:高奖励期工程配合奖20000元/宅院.中奖励期工程配  合奖1500元/宅院,且以中奖励期最后一天为基准,每提前一天多奖  励1500元,最高15000元/宅院.  2,  提前搬家奖:奖励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提前搬家奖5000元/宅  院.  3,  未抢建抢装修奖:  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且自2009年4月  20日实物调查录像以后未抢修抢装修的被拆迁人给予5000元/宅院  奖励.  十一,拆迁安置  (一)  建设定向安置住房,安置住房以认定的宅基地为单位.
应安置面积=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容积率系数0.8  新宅基地应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老宅基地应安置面积最高为213.6平方米,  老宅基地面积不足0.3亩的,应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  确因家庭人口多,导致提前款安置存在住房紧张的,由拆迁指挥部另行研究.  (二)  安置房  1,定向安置房价均价为2100元/平方米  2,地址:红寺村经济适用房项目范围内  3,同一宅院内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总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  超出应安置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照所选房屋最低安置房单价  计算;超出应安置面积大于10平方米小于20平方米(含)的部分,房价按照4  000元/平方米计算.  4,因定向安置房格局,户型,搭配等原因,导致同一宅院内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总建  筑面积低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4000元/平方米折款返还.  5,挑选安置房办法.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十二,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人民政府  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三,  在拆迁范围内,  解除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涉及的土地流转费用,  按承包的剩余年限,  每亩每年1200元进行补偿.  十四,本方案中所有内容及未尽事宜,最终由城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城关街道办事处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前,后朱各庄两村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安置.  二,拆迁补偿及安置方式  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与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三,搬迁期限及时点  1,  搬迁期限:以本项目拆迁公告公布的期限为准.  2,  拆迁时点:拆迁公告发布日为本次拆迁时点.  四,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和区位补偿价标准  1,  拆迁补偿中,宅基地及面积须经过合法批准.  2,  新,老宅基地认定.按照市区有关精神,以  1982  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  为新宅基地.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  0.4  亩(折合  267  平方米),超过  0.4  亩部  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5%予以补偿,  不足  0.4  亩高于  0.3  亩的按实际  面积补偿,老宅基地不足  0.3  亩一律补足到  0.3  亩(200  平方米);新宅基地一律认  定为  0.3  亩(200  平方米).  3,  一户多宅(含两宅)  ,且又不符合申请多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  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4,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  1380  元/平方米.  五,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  (一)  正式房屋的标准:  1,  柱高两米以上,建筑面积  7  平方米以上.  2,  三面有独立墙,有正式门窗.  3,  屋顶有保温层.  (二)  经认定的房屋及附属物,按评估机构作价予以补偿.  (三)  老宅基地上的房屋,  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  160  平方米;  新宅基地上的房屋,  ,  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  120  平方米.超出认定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  60%补偿.新,老宅基地内房屋不足  120  平方米的按  120  平方米标准补足,价  格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  500  元/平方米补偿.  对抢建抢装修及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六,苗木补偿  经营性苗圃种植需提交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林业部门核准的  《苗木生产许可证》  ,  《苗木经营许可证》后由评估机构作价予以补偿,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参照《北京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  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0  号)和房山区《关  于专项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意见》  (京房发[2009]17  号)等相关规定予以  作价补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补偿.  七,生产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1,  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含集体土地的果园用房,库房,大棚,井房,养殖场用房等),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具备有效的工商经营执照;营业执照商标明的经营场所  与被拆迁房屋一致;拆迁时正在经营;提交半年完税证明的,可享受一次性停产停  业综合补助费.  2,  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按认定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  补助  300  元/平方米.  3,  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  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八,拆迁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按正式房屋面积补助  20  元/平方米;拆迁有  经营资质工厂的厂房,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面积补助  40  元/平方米.  (二)房屋周转费:每一宅院每月补助  1500  元.周转费补助发放直至安置房达到入住  条件之日止.  九,拆迁阶段的划分:本次拆迁共分为拆迁动员,签订协议两个阶段.  (一)拆迁动员阶段: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共  10  天).  (二)签订协议阶段:分为高,中,低三个奖励期阶段.  1,高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1日至第40日止(共30天)  2,中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41日至第50日止(共10天)  3,低奖励期: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51日至第60日止(共10天)  十,拆迁奖励  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并按时完成搬迁的,  根据签订协议的时间可享受  一下奖励:  1,  工程配合奖:高奖励期工程配合奖20000元/宅院.中奖励期工程配  合奖1500元/宅院,且以中奖励期最后一天为基准,每提前一天多奖  励1500元,最高15000元/宅院.  2,  提前搬家奖:奖励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提前搬家奖5000元/宅  院.  3,  未抢建抢装修奖:  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且自2009年4月  20日实物调查录像以后未抢修抢装修的被拆迁人给予5000元/宅院  奖励.  十一,拆迁安置  (一)  建设定向安置住房,安置住房以认定的宅基地为单位.
应安置面积=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容积率系数0.8  新宅基地应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老宅基地应安置面积最高为213.6平方米,  老宅基地面积不足0.3亩的,应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  确因家庭人口多,导致提前款安置存在住房紧张的,由拆迁指挥部另行研究.  (二)  安置房  1,定向安置房价均价为2100元/平方米  2,地址:红寺村经济适用房项目范围内  3,同一宅院内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总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  超出应安置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照所选房屋最低安置房单价  计算;超出应安置面积大于10平方米小于20平方米(含)的部分,房价按照4  000元/平方米计算.  4,因定向安置房格局,户型,搭配等原因,导致同一宅院内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总建  筑面积低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4000元/平方米折款返还.  5,挑选安置房办法.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十二,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人民政府  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三,  在拆迁范围内,  解除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涉及的土地流转费用,  按承包的剩余年限,  每亩每年1200元进行补偿.  十四,本方案中所有内容及未尽事宜,最终由城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城关街道办事处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减肥的小肉包 2024-06-02
一、拆迁补偿及安置方式
     《方案》第二条规定:“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与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即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并支付被拆迁人补偿款,再由被拆迁人用拆迁补偿款购买规定面积的安置房。
       二、  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评估依据
     (一)《方案》中明确规定:“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39号)、《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等相关规定,并依据房山新城规划建设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依据
       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进行评估作价予以确定。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为规范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的。是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行为的准则。目前,北京市所有拆迁项目的评估依据,均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执行。
       三、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方案》第四条规定:“按照市区有关文件精神,以1982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0.4亩(267平方米),超过0.4亩部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高于0.3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老宅基地不足0.3亩的一律补足到0.3亩(200平方米);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
     (二)政策依据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四、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安置房均价
       (一)《方案》第四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380元/平方米;定向安置房价均价为2100元/平方米”。
       (二)政策依据
       1、依据《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第二条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2、根据《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文件附件中《房山区各乡镇普通住宅指导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明确规定:城关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540元/平方米—96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400元/平方米—21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50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
       在城关地区以往所有拆迁项目中,包括南水北调拆迁项目、槠榆树街和洪寺经济适用房拆迁项目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均按照房政发[2005]11号文件中规定执行的960元/平方米,安置房均价为1800元/平方米。在本项目拆迁启动前,区委区政府考虑到城关实际区位情况,将区位补偿价提高到1380元/平方米,而与之对应的安置房均价应为2800元/平方米,为使广大村民在购买安置房方面得到更多的优惠,经城关街道办事处请示区委区政府,将安置房均价每平方米降低700元,最终确定安置房均价为2100元/平方米。
       五、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方案》第五条明确规定:“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60平方米;新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20平方米。超出认定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60%补偿。新、老宅基地内房屋不足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标准补足,价格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00元/平方米补偿。对抢建抢装修及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政策依据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文件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在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房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文件中上述规定,在全区拆迁项目中,执行的正式房屋认定面积均为: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60平方米;新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20平方米。超出认定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60%补偿。
       (三)《方案》说明:结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房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宅基地上房屋面积统一认定标准,城关街道办事处就宅基地上正式房屋认定面积问题,补充如下:
       1、新宅基地内正式房屋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标准补足,老宅基地内正式房屋面积不足160平方米的按160平方米标准补足,价格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00元/平方米补偿。
       2、2009年4月17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且该宅基地内没有抢建、抢装修行为,在拆迁高奖励期内签定补偿协议的,可按房屋重置成新价的100%给予补偿。
       六、拆迁奖励
     (一)《方案》第十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根据签订协议的时间可享受三项奖励,即工程配合奖,最高20000元/宅院;提前搬家奖,5000元/宅院;未抢建抢装修奖,5000元/宅院。以上三项奖励最高合计30000元/宅院”。
     (二)政策依据:根据《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文件第六款规定:“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元—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方案》中设立的工程配合奖及未抢建抢装修奖,是城关街道办事处请示区委、区政府并经审批后争取的拆迁奖励项目。
     七、宅基地困难补助
     (一)《方案》第十条规定:“确因家庭人口多,导致按前款安置存在住房紧张的,由拆迁指挥部另行研究”。
     (二)《方案》说明:确因家庭人口多,符合住房困难补助标准的,可享受住房困难补助。
     (三)政策依据: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第二十条规定(“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文件第四款并结合《房山区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本《方案》安置方式按照宅基地换房方式,即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0.8系数计算应安置面积。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未取得的,可享受住房困难补助,如果以楼房安置的,可增加安置面积40平方米;如果以货币形式补偿的,按照项目执行的普通住宅指导价乘以40平方米,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口在同一宅院内,且长期在该宅基地内居住,无其他宅基地;
       2、两个子女以上,其中至少一个子女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且从未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一次性购房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须由本人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3、家庭人口超过5人(含5人),且是直系亲属的农户(小城镇户口和1991年转居后未享受任何安置的人员享受农户待遇)。
     八、安置房位置和产权性质
     (一)安置房位置:《方案》第十一条规定:“定向安置房地址为洪寺村经济适用房项目范围内”。
     为确保前、后朱各庄两村村民能够在2012年10月1日前实现顺利上楼,且在选购安置楼方面有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安置房最终确定两处地块:一是洪寺村经济适用房项目范围内,二是城关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北侧地块。两处地块的安置房将同时建设、同时备选。
     (二)安置房产权性质:前、后朱各庄村安置房产权为大产权,按市场商品房进行管理、交易。
     九、一户多宅情况
     (一)《方案》第四条规定:“一户多宅(含两宅),且又不符合申请多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二)政策依据:“一户多宅”中的“宅”是指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拥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十、房屋周转情况
     被拆迁村民周转方式有两种,一是领取周转费,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根据《方案》中第八条规定:“房屋周转费,每一宅院每月补助1500元。周转费补助发放直至安置房达到入住条件之日止”。二是领取周转费后,可选择租住由城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周转房进行周转。
     十一、关于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问题
继承的宅基地上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享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及安置房。
     十二、关于买卖宅基地的问题
     分为两类:一类是现使用人已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或已办理合法变更手续。第二类是现使用人使用原宅基地使用人的有关证件未办理合法变更手续。
     处理方法:(1)属于第一类的,由现使用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法律承诺书,对现使用人实施拆迁;(2)属于第二类的,由房屋买卖双方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处理。
     十三、关于按市场评估技术实施货币补偿的问题
     目前,房山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项目均按照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执行拆迁。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关于批转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的通知》(京建拆[2009]450号)、《关于拆迁评估基准价格公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拆[2009]638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市场评估技术实施货币补偿。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按市场评估技术实施货币补偿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不能按市场评估技术实施货币补偿。
一、拆迁补偿及安置方式
     《方案》第二条规定:“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与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即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并支付被拆迁人补偿款,再由被拆迁人用拆迁补偿款购买规定面积的安置房。
       二、  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评估依据
     (一)《方案》中明确规定:“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39号)、《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等相关规定,并依据房山新城规划建设委员会第86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依据
       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进行评估作价予以确定。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为规范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的。是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行为的准则。目前,北京市所有拆迁项目的评估依据,均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执行。
       三、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方案》第四条规定:“按照市区有关文件精神,以1982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0.4亩(267平方米),超过0.4亩部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高于0.3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老宅基地不足0.3亩的一律补足到0.3亩(200平方米);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
     (二)政策依据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四、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安置房均价
       (一)《方案》第四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380元/平方米;定向安置房价均价为2100元/平方米”。
       (二)政策依据
       1、依据《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第二条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2、根据《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文件附件中《房山区各乡镇普通住宅指导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明确规定:城关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540元/平方米—96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400元/平方米—21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50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
       在城关地区以往所有拆迁项目中,包括南水北调拆迁项目、槠榆树街和洪寺经济适用房拆迁项目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均按照房政发[2005]11号文件中规定执行的960元/平方米,安置房均价为1800元/平方米。在本项目拆迁启动前,区委区政府考虑到城关实际区位情况,将区位补偿价提高到1380元/平方米,而与之对应的安置房均价应为2800元/平方米,为使广大村民在购买安置房方面得到更多的优惠,经城关街道办事处请示区委区政府,将安置房均价每平方米降低700元,最终确定安置房均价为2100元/平方米。
       五、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方案》第五条明确规定:“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60平方米;新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20平方米。超出认定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60%补偿。新、老宅基地内房屋不足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标准补足,价格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00元/平方米补偿。对抢建抢装修及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政策依据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文件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在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房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文件中上述规定,在全区拆迁项目中,执行的正式房屋认定面积均为: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60平方米;新宅基地上的房屋,正式房屋最高认定面积为120平方米。超出认定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60%补偿。
       (三)《方案》说明:结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房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宅基地上房屋面积统一认定标准,城关街道办事处就宅基地上正式房屋认定面积问题,补充如下:
       1、新宅基地内正式房屋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标准补足,老宅基地内正式房屋面积不足160平方米的按160平方米标准补足,价格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00元/平方米补偿。
       2、2009年4月17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且该宅基地内没有抢建、抢装修行为,在拆迁高奖励期内签定补偿协议的,可按房屋重置成新价的100%给予补偿。
       六、拆迁奖励
     (一)《方案》第十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根据签订协议的时间可享受三项奖励,即工程配合奖,最高20000元/宅院;提前搬家奖,5000元/宅院;未抢建抢装修奖,5000元/宅院。以上三项奖励最高合计30000元/宅院”。
     (二)政策依据:根据《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文件第六款规定:“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元—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方案》中设立的工程配合奖及未抢建抢装修奖,是城关街道办事处请示区委、区政府并经审批后争取的拆迁奖励项目。
     七、宅基地困难补助
     (一)《方案》第十条规定:“确因家庭人口多,导致按前款安置存在住房紧张的,由拆迁指挥部另行研究”。
     (二)《方案》说明:确因家庭人口多,符合住房困难补助标准的,可享受住房困难补助。
     (三)政策依据: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24号)第二十条规定(“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文件第四款并结合《房山区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本《方案》安置方式按照宅基地换房方式,即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0.8系数计算应安置面积。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未取得的,可享受住房困难补助,如果以楼房安置的,可增加安置面积40平方米;如果以货币形式补偿的,按照项目执行的普通住宅指导价乘以40平方米,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口在同一宅院内,且长期在该宅基地内居住,无其他宅基地;
       2、两个子女以上,其中至少一个子女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且从未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一次性购房补贴等房改优惠政策(须由本人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进行确认);
       3、家庭人口超过5人(含5人),且是直系亲属的农户(小城镇户口和1991年转居后未享受任何安置的人员享受农户待遇)。
     八、安置房位置和产权性质
     (一)安置房位置:《方案》第十一条规定:“定向安置房地址为洪寺村经济适用房项目范围内”。
     为确保前、后朱各庄两村村民能够在2012年10月1日前实现顺利上楼,且在选购安置楼方面有更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安置房最终确定两处地块:一是洪寺村经济适用房项目范围内,二是城关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北侧地块。两处地块的安置房将同时建设、同时备选。
     (二)安置房产权性质:前、后朱各庄村安置房产权为大产权,按市场商品房进行管理、交易。
     九、一户多宅情况
     (一)《方案》第四条规定:“一户多宅(含两宅),且又不符合申请多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二)政策依据:“一户多宅”中的“宅”是指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拥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十、房屋周转情况
     被拆迁村民周转方式有两种,一是领取周转费,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根据《方案》中第八条规定:“房屋周转费,每一宅院每月补助1500元。周转费补助发放直至安置房达到入住条件之日止”。二是领取周转费后,可选择租住由城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周转房进行周转。
     十一、关于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问题
继承的宅基地上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享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及安置房。
     十二、关于买卖宅基地的问题
     分为两类:一类是现使用人已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或已办理合法变更手续。第二类是现使用人使用原宅基地使用人的有关证件未办理合法变更手续。
     处理方法:(1)属于第一类的,由现使用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法律承诺书,对现使用人实施拆迁;(2)属于第二类的,由房屋买卖双方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处理。
     十三、关于按市场评估技术实施货币补偿的问题
     目前,房山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项目均按照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执行拆迁。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关于批转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的通知》(京建拆[2009]450号)、《关于拆迁评估基准价格公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拆[2009]638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市场评估技术实施货币补偿。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按市场评估技术实施货币补偿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不能按市场评估技术实施货币补偿。
enjoyduola 2024-05-20

扩展回答

热门问答

装修专题

页面运行时间: 0.19331693649292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