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为有效控制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杜绝质量隐患的存在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300MW及以上容量等级的发电厂工程项目,其它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1.3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例如:地下基础工程;钢筋工程;建筑工程的防水工程和地下防腐工程;封闭前设备内部的质量验收;埋入设备、结构内部及保温、防腐层内的焊接工程等。 2 职责
2.1 施工班组(施工队)负责隐蔽工程自检。
2.2 专业工地、工程部(建筑、保温专业)负责隐蔽工程二级检验,填写自检记录。
2.3 质量部负责隐蔽工程的三级检验以及向监理、建设单位报验。 3 管理内容 3.1 验收程序
3.1.1 隐蔽工程完工后,专业工地(施工队)施工班组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工地质检员或工程部(建筑、保温专业)专员报验。
3.1.2 专业工地质检员或工程部(建筑、保温专业)专员(必要时邀项目技术员参加)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班组负责人配合),填写自检记录报质量部。 3.1.3 质量部专业主管(专员)组织专业工地质检员、技术员或工程部专员(建筑、保温专业)进行隐蔽工程三级检验,检验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报验单(有要求时)向监理报验。
3.1.4 监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在监理组织验收时,质量部应按时组织相关人员配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