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在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5)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