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各镇(区)城建办、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精神和《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一)住宅 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0.8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1.00元); 三级:每平方米0.60元; 四级:每平方米0.4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2.00元; 三级:每平方米1.60元; 四级:每平方米1.30元; 五级:每平方米1.0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 三级:每平方米9.00元; 四级:每平方米5.00元; 五级:每平方米3.50元; (三)商场(商铺)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8.00元; 三级:每平方米12.00元; 四级:每平方米6.00元; 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四)住宅小区内的车辆保管费标准(每月/辆) 汽车 摩托车 一级 350 60 二级 300 60 三级 150 50 临时停放 5元/次 1元/次(过夜加倍) 购车位的,以其车位面积按住宅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收取。 二、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各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已包含垃圾清运费、为住户代收代交水、电费用,公共防盗门维修等费用,以及为住宅小区提供房屋、公共设施日常保养、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的服务。不包含住宅小区(楼宇)内的公共水、电费,(写字楼和商场不包括公共水电费、中央空调费),有线电视线路维护费,公共设施大修和更新费,人口治安管理费等费用。公共水电费和中央空调费要独立设表,单独计量,按所有用户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有线电视线路维护费按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人口治安管理费按市有关规定征收。 三、住宅小区(楼宇)内的办公、商业用房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类住宅,但提高幅度办公用房不超过100%;商业用房不超过200%。 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物业的分级和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参照各类物业分级参考标准(附后)和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审批。 五、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其服务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指导价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0%;获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20%;获得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15%。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将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及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