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和流程如下:
受理条件
1、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面积、使用功能等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2、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设施已经拆除;
3、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完成相应的工程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要求;4、有违法建设行为,已依法查处完毕。
5、建设项目有明显违法建设行为或擅自改变规划审批性质,需自行整改或立案查处的,不予规划验收;待整改或查处完毕后,建设单位方可重新申报规划验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2、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及测量成果电子版;
3、红线验线合格后的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图册(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提供勘测单位测绘的1:500竣工图2份;
5、规划方案图件以及电子版;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8、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注:现场验收时,需提供一套经核准的规划方案图件原件供核对。
工作流程
窗口受理--法规科经办人初审—法规科负责人审批—行政许可科定审并制证---窗口发放
申报(个人)单位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