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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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沈阳翔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翔凤物业”)的委托,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指派吴家庆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为其代理人,全权解决与您拖欠物业费纠纷。现就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您目前已经拖欠2006.4.15-2010.4.15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064元,滞纳金1460元,您的拖欠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同时您也违反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翔凤物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害了广大缴费业主的利益。
望您收到本律师函后,务必在2010年8月18日前缴清拖欠的物业费,望您能慎重对待!如您仍然继续违约,本律师将视为您放弃双方最后友好协商的机会,本律师将依法起诉您,在追偿物业费的同时追究您因拖欠物业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催款产生的诉讼费用!
届时,本律师将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因本案诉讼给您的家庭生活和个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将由您完全承担!!
最后,希望您积极履行上述给付物业费的义务,避免因司法强制执行措施而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希望 您 认真 考虑! 仔细 权衡!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律 师 :
20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