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等级为一级:0.10一0.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收费等级为二级:0.15一0.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收费等级为三级:0.20一0.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收费等级为四级:0.30一0.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收费等级为五级:0.40 —0.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对少数配套设施先进、管理要求高、服务内容远超出五级服务标准的住宅小区,可按前述规定申报、考评程序,经物价部门核准后,可适当提高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等级评定以住宅小区为单位,原则上一个住宅小区执行一个等级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区公共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指导性等级收费标准范围内,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公共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确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季度收取,经业主或使用人同意也可按半年或一年收取。
对经济确有困难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无锡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总工会颁发的《无锡市职工优惠证》的业主或使用人,可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按规定享受减免。
第十二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普通住宅区公共服务收费的等级,原则上每两年核准一次。如在期限内服务内容或质量发生变化,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其服务质量的变化重新核准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及相应的指导性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或合同中应当明确有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收费的约定应当符合价格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说明备案,并按规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未售出的空置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缴纳空置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物业管理费的50%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可以由业主或使用人缴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第十六条 新建普通住宅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未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其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不能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对原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区,但未按等级考核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仍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每户每月6元、60—80平方米每户每月8元、≥80平方米每户每月1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单位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性质(一年以上)的违约金、押金、保证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