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2011年7月1日起,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的5倍,即4541元×5=22705元。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职工月均工资(4541元)的5倍,即4541元×5=2270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可免缴个人部分。
广州2010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的5倍,即4101元×5=20505元。
按金积金公布调整数据,月工资10000元,个人年度最多只能交227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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