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2.偿还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省政府和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可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场所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各直属局办事大厅
三、办理要件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基础性资料及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基础性材料
★职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证明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银行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表(信息单)。
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除提供以上基础性资料外,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协议。
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的,两者经核对一致后原件退回。
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税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合同备案号以及查询密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本市(县)购房的需提供备案确认表。
2.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税控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同意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购买经济适用房名单或申购经济适用房审批表。
3.购买二手房:
★房屋买卖契约的原件及复印件;
★电子转账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过户受理回执单或已过户房产证(复印件)及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购公有住房: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或详细表复印件。
5.购集资建房:
★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复印件;
★集资建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的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大修自住住房:
★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建材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正常还贷:
★借款合同原件;
★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或当期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提前还贷(仅限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合同原件;
★贷款人同意提前还贷证明材料。
9.租赁自住住房:
★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房发票;
★家庭收入证明。
10.离休、退休:
★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或《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出境定居:
★移民签证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1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3. 省政府和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符合规定用途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不准予提取的,退回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