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公积金借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帐号,并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12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已补缴齐所欠缴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的。停缴、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2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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