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近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8万元调至30万元。具体规定是:借款人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广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借款人无共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不在广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符合贷款相关条件前提下,其贷款额度是根据借款人的家庭收入及资信情况、还款能力、公积金缴交情况、购(建)房总价款、抵押物的实际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一是职工借款额度不能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70%;二是借款总额和贷款年限所相应决定的月还款总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三是职工申请借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具体审批的借款额度必须在您申请借款时根据上述规定的政策和条件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