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按时足额(每月均按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且申请贷款时仍继续缴存;
3、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借款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对购建使用功能不属于纯住宅性质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同时,该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不得含有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已交付相当于所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期房款或自有资金;购买住房首期付款的规定比例为:购买一手房首期付款为30%以上; 购买二手住房或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首期付款为40%以上。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为改善居住条件而重新购建自住住房,申请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并距上次贷款满五年(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2)信誉较好,没有不良逾期还款记录;
(3)已付首付房款50%以上。
7、具有“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权属清晰的住房(贷款所购建、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且愿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综合保险手续;
8、贷款所购商品房必须属开发商在“中心”申报备案,并获批准的楼盘;
9、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
10、具有办理贷款所需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贷款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
2、身份证(复印件3份)
3、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页面(复印件3份)
4、婚姻状况证明书(复印件4份)或未婚声明(原件3份)
5、收入证明(每人原件2份)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复印件3份)
7、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及私宅平面图复印(复印件3份)
8、购买地皮的发票(复印件3份)
9、购地完税凭证(复印件3份)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份)
1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
12、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3份)
1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3份)
14、建筑工程预算(复印件3份)
15、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2份)
16、转款委托书(原件2份)
17、受托银行存款存折(复印件2份)
18、“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