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房注册号:印制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发证单位的号码。
(二) 编号:房权证字第号。 “房产证”前填写北京市简称“京”。 “字第”前填写以市、区、县名称的简称字及国 有、集体、私有、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港、澳、台投资、涉外及其他房产的简称字(即:国、集、私、 联、股、港澳台、涉外、其)。 编号由市、区、县分别按上述八类房屋产别顺序重新编定。如东城区的国 有房产填写“东国字第 00001 号”。 (三)发证机关(盖章):套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章。
(四) 房屋所有权人:填核准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填写法定名称;房屋所 有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二人或二人以上共有的,要加写“等”字。
(五)房屋座落:按 《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房屋座落地名和新门牌填写。
(六)丘(地)号:按“房屋登记表” 的新地号填写,没有的填图幅号。 (七)产别:(填简称) 产别分为八类,即国有房产(国有产)、集 体所有房产(集体产)、私有房产(私有产)、联营房产(联营产)、股份制房产(股份制产)及港、澳、 台投资房产(港澳台产)、涉外房产(涉外产)、其他房产(其他产)。 私有产中凡是房改售房,在京房 权证的下方,相应加盖“房改优惠售房”、“标准价出售房”、“成本价出售房”印章。
(八)幢号、房号:同 一门牌号下的幢号、房号(按“房屋登记表”填写)。
(九)结构(填简称):分为钢结构(简称钢)、钢 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简称钢、钢混)、钢筋混凝土结构(简称钢混)、混合结构(简称混合)、砖木结构 (简称砖木)、其他结构(简称其他)。 以幢为权属单元进行登记的,如有两种以上结构组成的,则以一 种主要结构为准。
(十)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 房屋高在 2.2 米(含 2.2 米)以上的计算层数。 房屋 总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地上层数用自然数分别表示。如:地上十六层、16 地下两层,表示为-2 房屋 所在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层数用自然数表示,地下的层数用负数(-)表示。
(十一)建筑面 积:按房屋登记表中的面积填写。
(十二)共有人等人:“等”前填共有权人中持房屋所有权证人名称,“人” 前填共有人总人数。
(十三)共有权证号自至:填所有共有权证号。
(十四)房屋状况栏:最后一栏用作合 计栏。 如因房屋幢数较多, 容纳不下时, 填写“合计”栏, 附“房屋登记表”, 同时在房屋状况第一栏中注记“详 见房屋登记表”字样。以下栏目均省略不填。房屋状况栏如果没有填满,其余空项均应从左下至右上用斜线 划去,以防私自填改。
(十五)土地使用情况摘要:使用年限与土地证号按土地使用证填写。
(十六) 他项权利: 权利人:指他项权利人。 权利种类:指他项权利的种类,目前有抵押权、典权等。 权利范围: 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设定他项权利的房产范围。 权利价值: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设的抵押金、典金。 设 定日期: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规定的设定日期。 约定期限: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他项权利的期限。 注销日期: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他项权利注销的日期。
(十七)附记:用于记载与产权或房地产有关必须记 载的事项。
(十八)填发单位(盖章):填写并加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印章。
(十九)填发日期:为制证日期。
(二十)房地产平面图: 粘贴房地产平面图、房屋登记表。粘贴图应 用胶水,以防霉变;粘贴处应加盖骑缝章,以防改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