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优缺点是什么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024-06-10 14:48:43 (55分钟前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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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优点:农村农地使用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不很完整和明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承包的土地可以有条件转让。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形成的,并对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当年,它是伟大的制度创新。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导的农村土地制度,其弊端日益显露。缺点在于:土地经营权不能自由流通-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优点:农村农地使用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不很完整和明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承包的土地可以有条件转让。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形成的,并对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当年,它是伟大的制度创新。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导的农村土地制度,其弊端日益显露。缺点在于:土地经营权不能自由流通-
我爱蟹爪兰
2024-06-10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①农村土地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因此,进行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都必须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②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基本形式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的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流转的可能性。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可能通过征收而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③农村农地使用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不很完整和明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承包的土地可以有条件转让。④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实行审批制度。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①农村土地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因此,进行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都必须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②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基本形式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的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流转的可能性。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可能通过征收而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③农村农地使用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不很完整和明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承包的土地可以有条件转让。④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实行审批制度。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快乐之光
2024-06-06
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宪法并没有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主体作出明确规定,而《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也没有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其理由是:一方面,并没有确认农村土地应归哪一个农民经济组织所有,由于该规定没有确定哪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土地权属的真正代表者究竟是哪个农村经济组织,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给予确认,因此,不少地方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尚未发出,导致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1]从而使得目前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现象极为严重,耕地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因为乡镇本身作为政府的机构,它并不能完全代表农民来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这本身违背政社分开的原则。尤其是既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由乡村作为主体,也容易使人误解为由村委会作为主体享有所有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自治,由于该组织体极为松散,因此,村民小组的权力完全落入村民委员会的少数领导手中,所谓的村民小组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在很多地方变成了少数人的对土地的事实上的支配权力。
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宪法并没有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主体作出明确规定,而《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也没有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其理由是:一方面,并没有确认农村土地应归哪一个农民经济组织所有,由于该规定没有确定哪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土地权属的真正代表者究竟是哪个农村经济组织,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给予确认,因此,不少地方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尚未发出,导致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1]从而使得目前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现象极为严重,耕地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因为乡镇本身作为政府的机构,它并不能完全代表农民来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这本身违背政社分开的原则。尤其是既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由乡村作为主体,也容易使人误解为由村委会作为主体享有所有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自治,由于该组织体极为松散,因此,村民小组的权力完全落入村民委员会的少数领导手中,所谓的村民小组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在很多地方变成了少数人的对土地的事实上的支配权力。
年少无知23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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