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可暂免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未达到标准分值,但持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3、 持证满3年或3年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暂免征收上述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并退还持证期间已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4、 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而以下情况则不属于暂免征收范围,应先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持证未满3年、积分也未达到标准分值的购房人,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