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限价房申请条件是什么主要有什么注意事项

2024-05-21 20:31:47 (12分钟前 更新) 191 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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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市区指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二)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796元;(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四)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与等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市区指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二)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796元;(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四)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与等
李李路路 2024-05-21
2015青岛限价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96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备注:  (1)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2)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希望能帮到你
2015青岛限价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96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备注:  (1)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2)家庭是以夫妻和单身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定,包括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单身人员指未婚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希望能帮到你
实创13720050898 2024-05-17
青岛限价房申请条件:从2011年起,限价商品房的申购标准放宽了。青岛市的限价房申购标准由原来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916元调整为人均月收入低于2796元,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执行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  其他参考经适房的申购条件: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青岛限价房申请条件:从2011年起,限价商品房的申购标准放宽了。青岛市的限价房申购标准由原来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916元调整为人均月收入低于2796元,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执行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  其他参考经适房的申购条件: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最爱贺曼熊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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